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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盈禾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盈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1 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又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並於民國99年2 月28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2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6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6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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