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239,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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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復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92 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及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1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並於民國99年3月9 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8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 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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