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26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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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厲鴻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厲鴻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厲鴻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厲鴻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向檢察官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厲鴻毅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1 紙(本院卷第3 頁)在卷可稽。

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合於定執行刑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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