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268,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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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數裁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王世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依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請求而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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