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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向銀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向銀華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682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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