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498,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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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桂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桂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桂華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期日為110年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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