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569,2017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和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和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謝和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