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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隆笙
即 受刑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隆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王隆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千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各2 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報告書3 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8 月14日桃檢坤乙106 執保助97字第073853回函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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