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雪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雪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楊雪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