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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鈞尉
上列受刑人106年度聲字第904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頁第一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裁定」,誤載為「判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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