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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林振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一○五年度簡字第三一一七號、一○六年度簡字第三九八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3月, │105.09.21 │本院105年 │105.12.30 │同左 │106.01.23 │臺南地檢10│
│ │毒品罪 │如易科罰金,以│ │度簡字第31│ │ │ │6年度執字 │
│ │ │新臺幣1,000元 │ │17號 │ │ │ │第2190號(│
│ │ │折算1日。 │ │ │ │ │ │易科罰金執│
│ │ │ │ │ │ │ │ │行完畢)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6月, │105.12.28 │本院106年 │106.02.24 │同左 │106.03.27 │臺南地檢10│
│ │毒品罪 │如易科罰金,以│ │度簡字第39│ │ │ │6年度執字 │
│ │ │新臺幣1,000元 │ │8號 │ │ │ │第3498號 │
│ │ │折算1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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