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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五年八月確定後,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九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八年二月十九日等情,有該署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法授矯字第一○六○一○三六四九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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