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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輝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5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975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565 號判決程序駁回上訴確定;
復因偽證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案嗣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975 號、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565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8 月31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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