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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榮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榮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①受刑人鄭榮昌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②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皆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然二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已間隔約1年8月,時間甚長等刑罰累加因素,而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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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毒品│有期徒│104年4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12 │ │106年3月│臺南地檢│
│ │危害│刑10月│4日 │104年度 │105年度訴 │月26日 │ 同左 │29日 │106年執 │
│ │防制│。 │ │毒偵字第│緝字第87號│ │ │ │字第3288│
│ │條例│ │ │1287號 │ │ │ │ │號 │
├─┼──┼───┼────┼────┼─────┼────┼─────┼────┼────┤
│二│毒品│有期徒│105年12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6年3月│ │106年4月│臺南地檢│
│ │危害│刑7月 │月16日 │106年度 │106年度易 │31日 │ 同左 │24日 │106年執 │
│ │防制│。 │ │毒偵字第│字第294號 │ │ │ │字第4225│
│ │條例│ │ │421號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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