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簡再,6,2017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沈偉芳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月28日所為104 年度簡字第150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50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本院無從審酌是否具再審事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