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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歐保宗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等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
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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