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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13號
自 訴 人 沈省策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蔡坤明、施慧錦涉嫌毀損案件,向本院提起
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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