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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雨翔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周俊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其中第5 行、第8 行「105 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6 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一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其中第5 行、第8 行「106 年」之記載,均誤載為「105 年」,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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