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鋁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蘇德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763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德福、鋁昇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5月5日上午9時28分宣判;
然因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多寡,有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請主管機關核算乙節,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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