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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椗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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