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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亭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48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李亭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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