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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皇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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