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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璁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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