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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福田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設有明文。
又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臺灣高等法院90年2月份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57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6年5月1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18日函文所蓋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06年5月8日死亡一情,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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