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振德與PARINASROYPASCUA(菲律賓籍,中文姓名
- 二、陳振德與「喜菈」(「喜菈」涉嫌下列重利部分,另行審結
- 三、陳振德與「羅伊」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利用【附表一
- 四、陳振德與「喜菈」、「羅伊」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先
- 五、陳振德基於重利之犯意,利用【附表一】編號六、九、十一
- 六、陳振德借款予【附表一】編號七之PARAYNOREAVISPE
- 七、陳振德借款予【附表一】編號二十CARISOARLENEJOH
- 八、嗣經警於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 九、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一、按本件被告陳振德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
-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振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 三、按刑法第344條之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四、①核被告陳振德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九、二一
- 五、被告陳振德與「喜菈」2人間對於事實欄二部分、被告陳振
- 六、本院審酌被告陳振德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
- 七、復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
- 八、沒收部分:
-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 ㈡、①扣案【附表二】所示之還款表,為被告所有,用以記載各
- ㈢、按被告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
-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載之物,均無法證明與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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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德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德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主文欄所示沒收之物,及【附表三】編號四空白承諾書肆張,均沒收之;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振德與PARINAS ROY PASCUA(菲律賓籍,中文姓名:羅伊,下稱「羅伊」,涉嫌重利罪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1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同為祐鉅工業有限公司同事,因結識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員工NTALAN SHIELA EMUSLAN(菲律賓籍,中文姓名;
喜菈,下稱「喜菈」),得知「喜菈」缺錢周轉,處於難以求助之境,竟基於重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在宏遠公司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工廠對面雜貨店內,貸以【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金額款項予「喜菈」,並以【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方式,向「喜菈」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陳振德與「喜菈」(「喜菈」涉嫌下列重利部分,另行審結)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喜菈」介紹【附表一】編號二、四、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二一、二五、二六、二七、二九、三七、三八、三九、四五「借款人」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與陳振德認識,利用前揭借款人,缺錢周轉之機會,由陳振德以【附表一】編號二、四、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二一、二五、二六、二七、二九、三七、三八、三九、四五所載時間及借貸金額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喜菈」則擔任翻譯或收取利息之工作,而與陳振德共同為前揭所示重利犯行。
三、陳振德與「羅伊」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利用【附表一】編號三、十八、二十、二二、二八「借款人」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缺錢周轉之機會,由陳振德以【附表一】編號三、十八、二十、二二、二八所載時間及借貸金額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羅伊」則擔任翻譯或收取利息之工作,而與陳振德共同為前揭所示重利犯行。
四、陳振德與「喜菈」、「羅伊」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先由「喜菈」介紹【附表一】編號五、七、八、十、十七、三二、三四、四六「借款人」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與陳振德認識,利用前揭借款人,缺錢周轉之機會,由陳振德以【附表一】編號五、七、八、十、十七、三二、三四、四六所載時間及借貸金額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喜菈」、「羅伊」則分別擔任翻譯或收取利息之工作,而與陳振德共同為前揭所示重利犯行。
五、陳振德基於重利之犯意,利用【附表一】編號六、九、十一、十九、二三、二四、三十、三一、三三、三五、三六、四十至四四、四七至五一「借款人」欄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缺錢周轉之機會,分別以【附表一】編號六、九、十一、十九、二三、二四、三十、三一、三三、三五、三六、四十至四四、四七至五一所載時間,借貸金額與前揭「借款人」,並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六、陳振德借款予【附表一】編號七之PARAYNO REA VISPERAS(菲律賓籍,中文姓名莉亞,下稱「莉亞」),並收取利息後,於104年8月13日20時許,與「喜菈」、「羅伊」至「莉亞」位於臺南市山上區某統一便利超商附近之住處,要求「莉亞」還款,因「莉亞」無力還款,陳振德遂獨自萌生加重重利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腳踢踹椅子,致椅子撞擊牆壁後,反彈劃傷「莉亞」小腿之方式,使「莉亞」心生畏懼,而於104年7月10日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利息與陳振德。
七、陳振德借款予【附表一】編號二十CARISO ARLENE JOHNSON(菲律賓籍,中文姓名亞蕾,下稱「亞蕾」)並收取利息後,因「亞蕾」無力還款,遂萌生加重重利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4年6月12日上午10時44分許,以其所有之HTC廠牌行動電話(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透過通訊軟體VIBER傳送內容為:「HellowI will go there at 11:00AM,if I can't see you andyour boyfrien」、「11 o 'clock im must be there,ifyou will not do it anything you will bigtrouble」、「If I can't see you,you will be died」之恐嚇訊息予「亞蕾」,使「亞蕾」心生畏懼,然因「亞蕾」仍無力還款利息而未得逞。
八、嗣經警於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陳振德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獲。
九、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陳振德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振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喜菈、羅伊、【附表一】編號二至五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亞蕾所提供之手機訊息畫面在卷可查;
且扣得【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護照、菲律賓身分證、金融卡及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還款表、承諾書、被害人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復扣得【附表三】編號四之空白承諾書4張、【附表三】編號五之被告陳振德所有之HTC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在案,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44條之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此其行為必須同時有貸以金錢及取得重利2項要件,是以倘為單一之貸與行為,其後續雖有多次收取重利之行為,僅屬於同一重利犯行狀態之繼續,僅能論以單一之重利行為。
四、①核被告陳振德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九、二一至五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②被告陳振德在貸予【附表一】編號七、二十所示被害人「莉亞」、「亞蕾」後,於收取利息中,對「莉亞」、「亞蕾」施加如事實欄六、七所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而「莉亞」因此支付利息,是以【附表一】編號七部分,被告陳振德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加重重利罪;
另【附表一】編號二十之「亞蕾」因無力支付利息而未得逞,此部分被告陳振德則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第2項之加重重利未遂罪。
③被告陳振德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七、十、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三四、三五、四十、四三多次放款與借款人,及【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一之期間內,陸續向借款人收取重利之行為,皆係被告本於單一重利之犯意,持續放貸,而藉此謀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④被告陳振德於【附表一】編號七所犯恐嚇、加重重利既遂;
及【附表一】編號二十所犯恐嚇、加重重利未遂,均係基於同一取得重利之目的而為,顯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處斷,其中【附表一】編號七論以加重重利既遂罪、【附表一】編號二十論以加重重利未遂罪。
⑤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一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⑥【附表一】編號二十加重重利未遂部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五、被告陳振德與「喜菈」2人間對於事實欄二部分、被告陳振德與「羅伊」2人間對於事實欄三部分、被告陳振德與「喜菈」、「羅伊」3人間對於事實欄四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本院審酌被告陳振德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趁【附表一】所示菲律賓籍勞工缺錢周轉之際,放款予在外謀生之菲律賓籍勞工,賺取不相當之重利,行為可議;
甚且以恐嚇方式,對「莉亞」、「亞蕾」催討利息,所為實不可取。
惟考量被告陳振德坦承犯行,及其貸放之金額、收取利息數額,暨被告陳振德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為專科畢業、從事鋼鐵業,需扶養小孩及父母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
且被告對【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八至三六、四十至四四、四六、四九至五一部分,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存卷可稽(見偵卷第167頁至第25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復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
是以被告陳振德所犯51次重利犯行間,犯罪時間介在102年至104年間,所犯均為重利罪或加重重利罪,侵害法益相同,加重效應相對較小,又考量貸款金額、計息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予以綜合判斷,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八、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修正公布後業於105年7月1日施行,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①扣案【附表二】所示之還款表,為被告所有,用以記載各被害人繳納利息之情形,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各行為項下沒收之。
②扣案【附表三】編號五之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晶片卡門號為0000000000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用以傳送事實欄七之恐嚇訊息,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附表一】編號二十之行為項下,宣告沒收。
③扣案【附表三】編號四之空白承諾書4張,為被告所有,預備供作重利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㈢、按被告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款予被害人,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當舖業者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1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應將其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查:1、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五、七、三七、三八、三九、四五、四七、四八(下述和解書需扣除警方犯罪事實一覽表編號31,檢察官認為該部分不構成重利犯行)向被害人所收取重利之金額,有扣案之還款表在卷可查,且被告並未與前揭所示被害人和解,故此部分被告所收取之重利,為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之行為項下,諭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八至三六、四十至四四、四六、四九至五一部分,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將先前超收之利息全歸本金計算,另以每月0.015計算利息等情,有和解書附卷可查(見偵卷第167頁至第253頁),此部分尚難遽認被告有犯罪所得,爰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載之物,均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而上述諭知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1項、第34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之1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1項之重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約定利率│利息收取情形│共犯及其│ 主 文 │
│ │(是否提告)│ │(新臺幣)│ │(犯罪所得)│參與情形│ │
├──┼──────┼────┼─────┼────┼──────┼────┼───────────┤
│ 一 │UNTALAN │①102年6│1萬元 │月息約5-│102年7月利息│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SHIELA │月某日 │ │7%,年息│700元、8月至│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EMUSLAN ├────┼─────┤約60%-84│9月每月利息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中文姓名:│②102年7│5萬元 │% │均為3000元、│ │。 │
│ │喜菈) │月某日 │ │ │10月至12月每│ │扣案如【附表二】1-4、1│
│ │(未提告訴)├────┼─────┤ │月利息均為40│ │-5之還款表貳份,均沒收│
│ │ │③102年9│2萬元 │ │00元 │ │之。 │
│ │ │月20日 │(後於103 │ ├──────┤ │ │
│ │ │ │年7月再借 │ │總計: │ │ │
│ │ │ │款8萬1000 │ │1萬8700元 │ │ │
│ │ │ │元,總額達│ │(見警四卷第│ │ │
│ │ │ │16萬1000元│ │605頁至第606│ │ │
│ │ │ │,然並未收│ │頁) │ │ │
│ │ │ │取利息,另│ │ │ │ │
│ │ │ │於103年8月│ │ │ │ │
│ │ │ │還款1萬640│ │ │ │ │
│ │ │ │0元及2400 │ │ │ │ │
│ │ │ │元) │ │ │ │ │
├──┼──────┼────┼─────┼────┼──────┼────┼───────────┤
│ 二 │MARAMBA │①102年6│1萬元 │月息約7%│102年7月利息│「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JACKIELOU │ 月某日│ │,年息約│700元、8月至│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HITEROSA │ │ │84% │103年3月每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利息均為6300│ │壹日。 │
│ │婕可) │②102年7│8萬元 │ │元、4月利息 │ │扣案如【附表二】2-2、2│
│ │(未提告訴)│ 月5日 │ │ │1700元、5月 │ │-3之還款表貳份,均沒收│
│ │ │ │ │ │至6月每月利 │ │之。 │
│ │ │ │ │ │息均20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5萬6800元 │ │ │
├──┼──────┼────┼─────┼────┼──────┼────┼───────────┤
│ 三 │ZABALA IRENE│103年7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利息│「羅伊」│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DAIRO │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3500元、9月 │擔任翻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年8月還款 │84% │至10月每月利│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艾琳) │ │1萬元,10 │ │息均2800元、│ │壹日。 │
│ │(未提告訴)│ │月及11月間│ │11月利息2450│ │扣案如【附表二】3-2之 │
│ │ │ │分別還款 │ │元、12月至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5000元,借│ │104年4月每月│ │ │
│ │ │ │款本金因而│ │利息均為2100│ │ │
│ │ │ │減少) │ │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2050元 │ │ │
├──┼──────┼────┼─────┼────┼──────┼────┼───────────┤
│ 四 │CAPERINA │①103年8│6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MAILA │ 月16日│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擔任翻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CURZADA ├────┼─────┤84% │4200元、11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②103年 │1萬5000元 │ │利息5250元、│ │壹日。 │
│ │咪拉) │ 10月21│(後於103 │ │12月至104年1│ │扣案如【附表二】4-2之 │
│ │(未提告訴)│ 日 │年11月還款│ │月每月利息均│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5000元、 │ │為4900元、 │ │ │
│ │ │ │104年1月還│ │2月利息4700 │ │ │
│ │ │ │款3000元,│ │元、年3月利 │ │ │
│ │ │ │104年2月還│ │息4450元、 │ │ │
│ │ │ │款3300元,│ │4月利息4050 │ │ │
│ │ │ │104年3月還│ │元、5月至6月│ │ │
│ │ │ │款5550元,│ │每月利息均為│ │ │
│ │ │ │104年4月還│ │3600元、7月 │ │ │
│ │ │ │款5950元,│ │利息3400元、│ │ │
│ │ │ │104年6月還│ │8月利息3300 │ │ │
│ │ │ │款3400元,│ │元 │ │ │
│ │ │ │104年7月還│ ├──────┤ │ │
│ │ │ │款1600元,│ │總計: │ │ │
│ │ │ │104年8月還│ │5萬550元 │ │ │
│ │ │ │款3700元,│ │ │ │ │
│ │ │ │借款本金因│ │ │ │ │
│ │ │ │而減少) │ │ │ │ │
├──┼──────┼────┼─────┼────┼──────┼────┼───────────┤
│ 五 │CARBONELL │103年8月│9萬5000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BETH │9、10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收取利息│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CAYABYAB │ │ │84% │為6650元、11│;「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 │ │月至12月每月│」擔任翻│壹日。 │
│ │貝思) │ │ │ │利息均為3350│譯 │扣案如【附表二】5-3之 │
│ │(未提告訴)│ │ │ │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總計:2萬元 │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六 │GUARIN │103年6月│2萬元 │月息約7%│103年7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ROXANNE AGAS│27日 │ │,年息約│104年1月利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中文姓名:│ │ │84% │均為14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羅安) │ │ │ ├──────┤ │。 │
│ │(未提告訴)│ │ │ │總計:9800元│ │扣案如【附表二】6-2之 │
│ │ │ │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七 │PARAYNO REA │①103年6│10萬元 │月息約7%│103年7月利息│「喜菈」│陳振德犯加重重利罪,處│
│ │VISPERAS │ 月某日│ │,年息約│7000元、8月 │收取利息│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84% │利息7000元、│;「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莉亞) │②103年8│2萬3000元 │ │9月利息5000 │」擔任翻│壹日。 │
│ │(未提告訴)│ 月24日│ │ │元、10月利息│譯(但與│扣案如【附表二】7-4之 │
│ │ │ │ │ │3390元、11月│陳振德無│還款表壹份,沒收之;未│
│ │ │ │ │ │利息1萬元 │事實欄六│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 │ ├──────┤所示加重│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沒收,│
│ │ │ │ │ │總計: │重利之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3萬2390元 │為)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八 │JOVES │103年4月│3萬5000元 │月息約7%│103年4月利息│「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KEESYLEN DE │某日 │ │,年息約│2000元、5月 │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VERA │ │ │84% │利息3000元 │;「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 │ ├──────┤」擔任翻│壹日。 │
│ │吉琳) │ │ │ │總計:5000元│譯 │扣案如【附表二】8-2、8│
│ │(未提告訴)│ │ │ │ │ │-3之還款表貳份,均沒收│
│ │ │ │ │ │ │ │之。 │
├──┼──────┼────┼─────┼────┼──────┼────┼───────────┤
│ 九 │DELUSO │103年8月│3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ANNABEL │某日 │ │,年息約│104年5月利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BANTES │ │ │84% │均為21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中文姓名:│ │ │ ├──────┤ │。 │
│ │恬路) │ │ │ │總計: │ │扣案如【附表二】9-2之 │
│ │(未提告訴)│ │ │ │1萬89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十 │OCLAY VANESS│①103年8│2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ZAMORA │月某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84% │為1400元、 │;「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歐蕾) │②103年 │2萬元 │ │11月利息 │」擔任翻│壹日。 │
│ │(未提告訴)│10月11日│ │ │2800元、12月│譯 │扣案如【附表二】10-2之│
│ │ │ │ │ │利息4200元、│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104年1月至2 │ │ │
│ │ │③103年 │2萬元 │ │月每月利息均│ │ │
│ │ │11月某日│ │ │為4000元 │ │ │
│ │ ├────┼─────┤ ├──────┤ │ │
│ │ │④103年 │1萬元 │ │總計: │ │ │
│ │ │12月某日│ │ │1萬7800元 │ │ │
├──┼──────┼────┼─────┼────┼──────┼────┼───────────┤
│十一│LEGASPI │①103年8│3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利息│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MARIVE │月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2100元、10月│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BARING │ │年9月還款 │84% │利息175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中文姓名:│ │2500元,借│ │11月利息3500│ │。 │
│ │瑪李) │ │款本金因而│ │元、12月至 │ │扣案如【附表二】11-2之│
│ │(未提告訴)│ │減少) │ │104年4月每月│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利息均為3400│ │ │
│ │ │②103年 │2萬5000元 │ │元 │ │ │
│ │ │10月11日│(後於103 │ ├──────┤ │ │
│ │ │ │年11月還款│ │總計: │ │ │
│ │ │ │1500元, │ │2萬4350元 │ │ │
│ │ │ │104年6月11│ │ │ │ │
│ │ │ │日還款5000│ │ │ │ │
│ │ │ │元,104年8│ │ │ │ │
│ │ │ │月11日還款│ │ │ │ │
│ │ │ │3000元,借│ │ │ │ │
│ │ │ │款本金因而│ │ │ │ │
│ │ │ │減少) │ │ │ │ │
├──┼──────┼────┼─────┼────┼──────┼────┼───────────┤
│十二│DE GUZMAN │103年7月│4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JENELYN │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11月每月利息│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MACATANGAY │ │年11月還款│84% │2800元,12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2萬元,借 │ │至104年8月每│ │壹日。 │
│ │婕琳) │ │款本金因而│ │月利息均為 │ │扣案如【附表二】12-2之│
│ │(未提告訴)│ │減少) │ │14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3800元 │ │ │
├──┼──────┼────┼─────┼────┼──────┼────┼───────────┤
│十三│OBSIOMA │103年7月│3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MARISS │某日 │ │,年息約│104年2月利息│擔任翻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GERONA │ │ │84% │均為2100元 │並收取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 │ ├──────┤息 │壹日。 │
│ │曼莎) │ │ │ │總計: │ │扣案如【附表二】13-2之│
│ │(未提告訴)│ │ │ │1萬47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十四│DAZ JINLYN │①103年6│2萬元 │月息約7%│103年7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RABINA │月27 │ │,年息約│月利息均為 │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 │84% │1400元、103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吉娜) ├────┼─────┤ │11月至104年7│ │壹日。 │
│ │(未提告訴)│②103年 │2萬元 │ │月每月利息均│ │扣案如【附表二】14-2之│
│ │ │10月某日│ │ │為28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3萬800元 │ │ │
├──┼──────┼────┼─────┼────┼──────┼────┼───────────┤
│十五│GIMENA │①103年7│2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利息│「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ROSANA │月某日 │ │,年息約│1400元、9月 │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JUGUAN │ │ │84% │至10月每月利│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 │ │息均為2450元│ │壹日。 │
│ │諾莎) │ │ │ │、11月至12月│ │扣案如【附表二】15-2之│
│ │(未提告訴)├────┼─────┤ │每月利息均為│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②103年8│2萬元 │ │2100元、104 │ │ │
│ │ │月某日 │(後於103 │ │年1月利息 │ │ │
│ │ │ │年8月、10 │ │1750元、2月 │ │ │
│ │ │ │月、12月、│ │至3月每月利 │ │ │
│ │ │ │104年1、3 │ │息均為1400元│ │ │
│ │ │ │月各還款本│ │、4月至5月每│ │ │
│ │ │ │金5000元)│ │月利息均為 │ │ │
│ │ │ │ │ │ │ │ │
│ │ ├────┼─────┤ │1050元、6月 │ │ │
│ │ │③104年5│1萬5000元 │ │利息1900元、│ │ │
│ │ │月某日 │(後於104 │ │7月利息1750 │ │ │
│ │ │ │年5月還款 │ │元、8月利息 │ │ │
│ │ │ │本金3000元│ │1400元 │ │ │
│ │ │ │,6月還款 │ │ │ │ │
│ │ │ │本金2000元│ ├──────┤ │ │
│ │ │ │,7月、8月│ │總計: │ │ │
│ │ │ │各還款本金│ │2萬2200元 │ │ │
│ │ │ │5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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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AGBUYA ROSE │104年1月│8萬元 │月息約7%│104年1月至3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AN CONVIENE │某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 │84% │為5600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若西) │ │ │ │4月利息5000 │ │壹日。 │
│ │(未提告訴)│ │ │ │元、5月利息 │ │扣案如【附表二】16-2、│
│ │ │ │ │ │3000元、6月 │ │16-3之還款表貳份,均沒│
│ │ │ │ │ │利息1500元、│ │收之。 │
│ │ │ │ │ │7月利息3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9300元 │ │ │
├──┼──────┼────┼─────┼────┼──────┼────┼───────────┤
│十七│TAPANG PERRY│①103年8│5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利息│「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JOY DIGA │月16日 │ │,年息約│3500元、10月│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 │84% │至11月每月利│;「羅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貝莉) │ │ │ │息均為5600元│」擔任翻│壹日。 │
│ │(未提告訴)├────┼─────┤ │、12月至104 │譯 │扣案如【附表二】17-3之│
│ │ │②103年9│3萬元 │ │年1月每月利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月某日 │ │ │息均為2800元│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300元 │ │ │
├──┼──────┼────┼─────┼────┼──────┼────┼───────────┤
│十八│MENOR MARIFE│①103年7│2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9 │「羅伊」│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PEREZ │月24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擔任翻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 │84% │為1400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瑪琳) │ │ │ │10月至12月每│ │壹日。 │
│ │(未提告訴)│ │ │ │月利息均為 │ │扣案如【附表二】18-2之│
│ │ ├────┼─────┤ │2100元、104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②103年9│1萬元 │ │年1月利息 │ │ │
│ │ │月某日 │ │ │10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1萬100元 │ │ │
├──┼──────┼────┼─────┼────┼──────┼────┼───────────┤
│十九│OSORIO │103年7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JONANNA │24日 │ │,年息約│104年5月利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TERNIDA │ │ │84% │均為35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中文姓名:│ │ │ ├──────┤ │。 │
│ │喬安娜) │ │ │ │總計: │ │扣案如【附表二】19-2之│
│ │(未提告訴)│ │ │ │3萬50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二十│CARISO │一103年6│2萬5000元 │月息約7%│一、三借款 │「羅伊」│陳振德犯加重重利未遂罪│
│ │ARLENE │月某日 │ │,年息約│部分:103年7│擔任翻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JOHNSON │ │ │84% │月利息1750元│(但與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中文姓名:├────┼─────┤ │、8月至104年│振德無事│折算壹日。 │
│ │亞蕾) │二103年7│10萬元 │ │1月每月利息 │實欄七所│扣案如【附表二】20-5、│
│ │(未提告訴)│月25日 │ │ │均為1400元、│示加重重│20-6之還款表貳份、【附│
│ │ │ │ │ │2月利息600元│利未遂之│表三】編號五之HTC廠│
│ │ ├────┼─────┤ │、3月利息 │行為) │牌行動電話壹支(晶片卡│
│ │ │二104年1│3萬元 │ │5500元、4月 │ │門號為09215165│
│ │ │月9日 │ │ │利息3000元 │ │46號,序號為3552│
│ │ │ │ │ ├──────┤ │○○○○○○○○○○○│
│ │ │ │ │ │二借款部分 │ │號),均沒收之。 │
│ │ │ │ │ │:103年8月利│ │ │
│ │ │ │ │ │息7000元、 │ │ │
│ │ │ │ │ │103年30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9250元 │ │ │
├──┼──────┼────┼─────┼────┼──────┼────┼───────────┤
│二一│CARREON │103年8月│10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利息│「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VANESS │1日 │(後於103 │,年息約│8000元、10月│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RACOMA │ │年10月、11│84% │利息7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月分別償還│ │11月利息 │ │壹日。 │
│ │芬妮) │ │本金5000元│ │6650元、12月│ │扣案如【附表二】21-2之│
│ │(未提告訴)│ │) │ │至104年8月每│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 │ │月利息均為 │ │ │
│ │ │ │ │ │63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7萬8350元 │ │ │
│ │ │ │ │ │ │ │ │
├──┼──────┼────┼─────┼────┼──────┼────┼───────────┤
│二二│DAYOG JOANA │103年7月│4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羅伊」│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LY PALAGANAS│某日 │(後於104 │,年息約│104年4月每月│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年4月15日 │84% │利息均為280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答尤) │ │、8月31日 │ │元、104年5月│ │壹日。 │
│ │(未提告訴)│ │分別償還本│ │至7月利息均 │ │扣案如【附表二】22-2之│
│ │ │ │金1萬元) │ │為21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3萬1500元 │ │ │
├──┼──────┼────┼─────┼────┼──────┼────┼───────────┤
│二三│TABLADA MARY│103年9月│1萬元 │月息約7%│103年10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MELVI │某日 │ │,年息約│104年8月利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MAGTULIS │ │ │84% │均為7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中文姓名:│ │ │ ├──────┤ │。 │
│ │妹薇) │ │ │ │總計: │ │扣案如【附表二】23-1之│
│ │(未提告訴)│ │ │ │77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二四│LIZARDO LUCY│104年3月│3萬元 │月息約7%│104年4月至8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PENTON │11日 │ │,年息約│月利息均為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中文姓名:│ │ │84% │21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露希) │ │ │ ├──────┤ │。 │
│ │(未提告訴)│ │ │ │總計: │ │扣案如【附表二】24-3之│
│ │ │ │ │ │1萬5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二五│QUINTO │104年3月│7000元 │月息約7%│104年4月至5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MILLET SION │某日 │(後於104 │,年息約│月利息均為 │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年5月償還 │84% │490元、6月利│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蜜耳) │ │本金1500元│ │息390元、7月│ │壹日。 │
│ │(未提告訴)│ │,6月償還 │ │利息315元 │ │扣案如【附表二】25-2之│
│ │ │ │本金10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7月償還 │ │總計:1685元│ │ │
│ │ │ │本金2000元│ │ │ │ │
│ │ │ │) │ │ │ │ │
├──┼──────┼────┼─────┼────┼──────┼────┼───────────┤
│二六│CARBONELL │103年10 │1萬元 │月息約7%│103年11月至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RONA PADILLA│月某日 │ │,年息約│104年1月利息│,向「羅│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中文姓名:│ │ │84% │均為700元 │娜」堂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羅娜) │ │ │ ├──────┤「芭可」│壹日。 │
│ │(未提告訴)│ │ │ │總計:2100元│收取利息│扣案如【附表二】26-2之│
│ │ │ │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二七│NGUYEN │103年8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ATHENA │16日 │(後於103 │,年息約│月利息3500元│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RHEZIA │ │年10月償還│84% │、11月至104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本金3萬元 │ │年8月利息均 │ │壹日。 │
│ │恩古) │ │,104年8月│ │為1400元 │ │扣案如【附表二】27-2之│
│ │(未提告訴)│ │償還本金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5000元) │ │總計: │ │ │
│ │ │ │ │ │2萬1000元 │ │ │
├──┼──────┼────┼─────┼────┼──────┼────┼───────────┤
│二八│CALLORINA │103年11 │6萬元 │月息約7%│103年12月至 │「羅伊」│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NARC │月11日 │ │ 年息約 │104年3月利息│擔任翻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MINDAROS │ │ │84% │均為4200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 │ ├──────┤ │壹日。 │
│ │可兒) │ │ │ │總計: │ │扣案如【附表二】28-3之│
│ │(未提告訴)│ │ │ │1萬6800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二九│CALDONA │103年11 │3萬元 │月息約7%│103年12月至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 │BETHA FE │月15日 │ │,年息約│104年5月利息│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BANAG │ │ │84% │均為21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文姓名:│ │ │ │6月利息1400 │ │壹日。 │
│ │貝莎) │ │ │ │元 │ │扣案如【附表二】29-2之│
│ │(未提告訴)│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 │ │ │ │總計: │ │ │
│ │ │ │ │ │1萬4000元 │ │ │
├──┼──────┼────┼─────┼────┼──────┼────┼───────────┤
│三十│SANCHEZ │103年12 │1萬元 │月息約7%│104年2月至4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 │MERAID │月28日 │ │,年息約│月利息均為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MENDOZA │ │ │84% │7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中文姓名:│ │ │ ├──────┤ │。 │
│ │美娜達) │ │ │ │總計:2100元│ │扣案如【附表二】30-1之│
│ │(未提告訴)│ │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
│三一│YALUNG │104年4月│1萬5000元 │月息約7%│104年5月利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MAYFLOR CRUZ│某日 │ │,年息約│息1050元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中文姓名:│ │ │84%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雅茹) │ │ │ │總計:1050元│ │。 │
│覽表│(未提告訴)│ │ │ │ │ │扣案如【附表二】32-1之│
│及扣│ │ │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 │ │ │
│品編│ │ │ │ │ │ │ │
│號32│ │ │ │ │ │ │ │
│) │ │ │ │ │ │ │ │
├──┼──────┼────┼─────┼────┼──────┼────┼───────────┤
│三二│BENDANA SEAN│103年7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犯│MARK(中文姓│24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罪事│名:尚馬克)│ │ │84% │為3500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證一│(未提告訴)│ │ │ │11月利息2500│ │壹日。 │
│覽表│ │ │ │ │元、12月利息│ │扣案如【附表二】33-2之│
│及扣│ │ │ │ │4000元、104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年1月利息 │「羅伊」│ │
│品編│ │ │ │ │3500元、2月 │擔任翻譯│ │
│號33│ │ │ │ │利息息1000元│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2萬1500元 │ │ │
├──┼──────┼────┼─────┼────┼──────┼────┼───────────┤
│三三│ARINGO │103年8月│4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JEROME │某日 │ │,年息約│104年7月每月│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BASAYSAY │ │ │84% │利息均為28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中文姓名:│ │ │ │元 │ │。 │
│覽表│捷羅) │ │ │ ├──────┤ │扣案如【附表二】34-2、│
│及扣│(未提告訴)│ │ │ │總計: │ │34-3之還款表貳份,均沒│
│押物│ │ │ │ │3萬800元 │ │收之。 │
│品編│ │ │ │ │ │ │ │
│號34│ │ │ │ │ │ │ │
│) │ │ │ │ │ │ │ │
├──┼──────┼────┼─────┼────┼──────┼────┼───────────┤
│三四│IBANEZ │①103年8│2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犯│REYMAR ARCA │月某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罪事│(中文姓名:│ │ │84% │為14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證一│瑞馬) ├────┼─────┤ │103年11月至 │「羅伊」│壹日。 │
│覽表│(未提告訴)│②103年 │2萬元 │ │104年7月每月│擔任翻譯│扣案如【附表二】35-2、│
│及扣│ │10月 │ │ │利息均為2800│及收取利│35-3之還款表貳份,均沒│
│押物│ │ │ │ │元 │息 │收之。 │
│品編│ │ │ │ ├──────┤ │ │
│號35│ │ │ │ │總計: │ │ │
│) │ │ │ │ │2萬8000元 │ │ │
├──┼──────┼────┼─────┼────┼──────┼────┼───────────┤
│三五│SORIANO JOHN│一103年8│2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CESAR FLORES│月16日 │ │,年息約│104年1月每月│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中文姓名:│ │ │84% │利息均為14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佛洛) ├────┼─────┤ │元、104年2月│ │。 │
│覽表│(未提告訴)│二104年1│5000元 │ │至3月每月 │ │扣案如【附表二】36-4之│
│及扣│ │月某日 │ │ │利息均為1750│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元、104年4月│ │ │
│品編│ ├────┼─────┤ │利息3150元、│ │ │
│號36│ │三104年3│2萬元 │ │104年5月利息│ │ │
│) │ │月某日 │(後於104 │ │2800元、104 │ │ │
│ │ │ │年4月償還 │ │年6月至8月每│ │ │
│ │ │ │本金5000元│ │月利息均為 │ │ │
│ │ │ │、5月償還 │ │1750元 │ │ │
│ │ │ │本金1萬 │ ├──────┤ │ │
│ │ │ │5000元) │ │總計: │ │ │
│ │ │ │ │ │2萬1700元 │ │ │
├──┼──────┼────┼─────┼────┼──────┼────┼───────────┤
│三六│QUINTO │104年1月│2萬元 │月息約7%│104年1月至8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MILLARD │某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CABRAL │ │ │84% │為14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中文姓名:│ │ │ ├──────┤ │。 │
│覽表│米爾) │ │ │ │總計: │ │扣案如【附表二】37-2之│
│及扣│(未提告訴)│ │ │ │1萬1200元 │ │還款表壹份,均沒收之。│
│押物│ │ │ │ │ │ │ │
│品編│ │ │ │ │ │ │ │
│號37│ │ │ │ │ │ │ │
│) │ │ │ │ │ │ │ │
├──┼──────┼────┼─────┼────┼──────┼────┼───────────┤
│三七│ROSARIO │103年8月│1萬5000元 │月息約7%│103年9月至10│「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犯│JULIUS EABIA│某日 │ │,年息約│月償還利息 │收取利息│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罪事│(中文姓名:│ │ │84% │1050元、11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證一│羅沙) │ │ │ │利息980元 │ │壹日。 │
│覽表│(未提告訴)│ │ │ ├──────┤ │扣案如【附表二】38-2之│
│及扣│ │ │ │ │總計:3080元│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未扣│
│押物│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品編│ │ │ │ │ │ │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號38│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三八│DUENAS │103年6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7月至9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犯│ROCHEL │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收取利息│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罪事│JIMENEZ │ │年9月償還 │84% │為3500元、1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證一│(中文姓名:│ │本金5000元│ │月利息3150元│ │壹日。 │
│覽表│吉曼) │ │、10月償還│ │、11月利息 │ │扣案如【附表二】39-2之│
│及扣│(未提告訴)│ │本金5000元│ │2800元、12月│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未│
│押物│ │ │、11月償還│ │利息2650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品編│ │ │本金2200元│ │104年1月利息│ │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沒收│
│號39│ │ │、12月償還│ │2285元、2月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本金5150元│ │至3月每月利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104年1月│ │息均為1900元│ │其價額。 │
│ │ │ │償還本金 │ │、4月利息 │ │ │
│ │ │ │5000元、3 │ │1800元、5月 │ │ │
│ │ │ │月償還本金│ │每月利息為 │ │ │
│ │ │ │2100元、4 │ │1550元,6到7│ │ │
│ │ │ │月償還本金│ │月利息1500元│ │ │
│ │ │ │3200元、7 │ │、8月利息 │ │ │
│ │ │ │月償還本金│ │1300元 │ │ │
│ │ │ │3500元)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3萬2835元 │ │ │
├──┼──────┼────┼─────┼────┼──────┼────┼───────────┤
│三九│BARBOSA │103年8月│2萬元 │月息約7%│103年9月利息│「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犯│RANDA COLOMA│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1400元、10月│收取利息│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罪事│(中文姓名:│ │年9月償還 │84% │利息1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證一│瑞地) │ │本金4600元│ │11月利息1100│ │壹日。 │
│覽表│(未提告訴)│ │、11月償還│ │元、12月至 │ │扣案如【附表二】40-2之│
│及扣│ │ │本金900元 │ │104年2月每月│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未│
│押物│ │ │、12月償還│ │利息均為1000│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品編│ │ │本金1000元│ │元、年3月利 │ │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
│號40│ │ │、104年6月│ │息400元、4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償還本金 │ │利息950元、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00元、8月│ │5月利息900元│ │。 │
│ │ │ │償還本金 │ │、6月利息950│ │ │
│ │ │ │300元) │ │元、7月至8月│ │ │
│ │ │ │ │ │每月利息均 │ │ │
│ │ │ │ │ │為85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1萬1400元 │ │ │
├──┼──────┼────┼─────┼────┼──────┼────┼───────────┤
│四十│UMAIL │①103年 │2萬元 │月息約7%│103年11月利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ALEXANDE │10月某日│ │,年息約│息1400元、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KING BAUZON │ │ │84% │103年12月至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中文姓名:├────┼─────┤ │104年5月每月│ │。 │
│覽表│亞力) │②103年 │2萬元 │ │利息均為2800│ │扣案如【附表二】41-2之│
│及扣│(未提告訴)│11月11日│ │ │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 │ │
│品編│ │ │ │ │總計: │ │ │
│號41│ │ │ │ │1萬8200元 │ │ │
│) │ │ │ │ │ │ │ │
├──┼──────┼────┼─────┼────┼──────┼────┼───────────┤
│四一│PINTO JOMAR │104年7月│1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利息│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BULAONG │19日 │ │,年息約│700元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中文姓名:│ │ │84%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比多) │ │ │ │總計:700元 │ │。 │
│覽表│(未提告訴)│ │ │ │ │ │扣案如【附表二】42-2之│
│及扣│ │ │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 │ │ │
│品編│ │ │ │ │ │ │ │
│號42│ │ │ │ │ │ │ │
│) │ │ │ │ │ │ │ │
├──┼──────┼────┼─────┼────┼──────┼────┼───────────┤
│四二│COMPANERO │104年2月│4萬元 │月息約7%│104年3月至4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REGI SANCHEZ│26日 │ │,年息約│月每月利息均│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中文姓名:│ │ │84% │為28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瑞吉) │ │ │ │5月利息2000 │ │。 │
│覽表│(未提告訴)│ │ │ │元 │ │扣案如【附表二】43-2之│
│及扣│ │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總計:7600元│ │ │
│品編│ │ │ │ │ │ │ │
│號43│ │ │ │ │ │ │ │
│) │ │ │ │ │ │ │ │
├──┼──────┼────┼─────┼────┼──────┼────┼───────────┤
│四三│MABBAYAD │①103年7│2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利息│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ROLANDO │月某日 │ │,年息約│1400元、9月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SARAMBAO │ │ │84% │至10月每月利│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中文姓名:├────┼─────┤ │息均為5600元│ │。 │
│覽表│曼貝) │②103年8│6萬元 │ │、11月至104 │ │扣案如【附表二】44-1之│
│及扣│(未提告訴)│月某日 │(後於106 │ │年2月每月利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年10月償還│ │息均為4550元│ │ │
│品編│ │ │本金1萬 │ │、3月至6月每│ │ │
│號44│ │ │5000元) │ │月利息均為 │ │ │
│) │ │ │ │ │4500元、7月 │ │ │
│ │ │ │ │ │利息40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5萬2800元 │ │ │
├──┼──────┼────┼─────┼────┼──────┼────┼───────────┤
│四四│DUENAS │103年10 │2萬5000元 │月息約7%│103年11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DENNIS │月某日 │(後於104 │,年息約│104年1月每月│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JIMENEZ │ │年1月償還 │84% │利息均為175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中文姓名:│ │本金1500元│ │元、2月至4月│ │。 │
│覽表│杜那) │ │、4月償還 │ │每月利息均 │ │扣案如【附表二】45-2之│
│及扣│(未提告訴)│ │本金600元 │ │為1700元、5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月至7月每月 │ │ │
│品編│ │ │ │ │利息均為1600│ │ │
│號45│ │ │ │ │元、8月利息 │ │ │
│) │ │ │ │ │9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1萬6050元 │ │ │
├──┼──────┼────┼─────┼────┼──────┼────┼───────────┤
│四五│MAGNO │103年7月│3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犯│RICARDO │12日 │ │,年息約│104年6月每月│收取利息│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罪事│BALAJADIA │ │ │84% │利息均為210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證一│(中文姓名:│ │ │ │元 │ │壹日。 │
│覽表│馬諾) │ │ │ ├──────┤ │扣案如【附表二】46-2之│
│及扣│(未提告訴)│ │ │ │總計: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未│
│押物│ │ │ │ │2萬3100元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品編│ │ │ │ │ │ │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
│號46│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四六│ORTIZ ROBERT│103年7月│10萬元 │月息約7%│103年8月至 │「喜菈」│陳振德共同犯重利罪,處│
│(犯│MANGUA │某日 │(後於104 │,年息約│104年2月每月│收取利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罪事│(中文姓名:│ │年2月償還 │84% │利息均為700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證一│歐替斯) │ │本金8000元│ │元、3月利息 │「羅伊」│壹日。 │
│覽表│(未提告訴)│ │、3月償還 │ │6440元、4月 │擔任翻譯│扣案如【附表二】47-4之│
│及扣│ │ │本金2000元│ │利息6300元、│及收取利│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4月償還 │ │5月利息5700 │息 │ │
│品編│ │ │本金8000元│ │元、6月利息 │ │ │
│號47│ │ │、5月償還 │ │5390元、7月 │ │ │
│) │ │ │本金5000元│ │利息4830元、│ │ │
│ │ │ │、6月償還 │ │8月利息4480 │ │ │
│ │ │ │本金8000元│ │元) │ │ │
│ │ │ │、7月償還 │ ├──────┤ │ │
│ │ │ │本金5000元│ │總計: │ │ │
│ │ │ │、8月償還 │ │8萬2140元 │ │ │
│ │ │ │本金1萬 │ │ │ │ │
│ │ │ │4000元) │ │ │ │ │
├──┼──────┼────┼─────┼────┼──────┼────┼───────────┤
│四七│SARAMBAO │103年7月│5萬元 │月息約7%│103年5月至6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MARVI │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月各1050元、│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QUILANG │ │年8月償還 │84% │8月利息35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中文姓名:│ │本金1萬 │ │元、9月利息 │ │。 │
│覽表│馬米) │ │5000元、9 │ │2450元、10月│ │扣案如【附表二】48-2、│
│及扣│(未提告訴)│ │月償還本金│ │利息1750元、│ │48-3之還款表貳份,均沒│
│押物│ │ │1萬元、104│ │11月至104年5│ │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品編│ │ │年8月償還 │ │月每月利息均│ │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
│ │ │ │本金1萬元 │ │為1050元) │ │ │
│號48│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總計: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1萬7150元 │ │,追徵其價額。 │
├──┼──────┼────┼─────┼────┼──────┼────┼───────────┤
│四八│BERNAL │103年9月│3萬元 │月息約7%│103年10月至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MIZRAIM HELA│某日 │(後於104 │,年息約│104年8月每月│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中文姓名:│ │年8月還款 │84% │利息均為21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明瑞) │ │5000元) │ │元 │ │。 │
│覽表│(未提告訴)│ │ │ ├──────┤ │扣案如【附表二】49-2之│
│及扣│ │ │ │ │總計: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未│
│押物│ │ │ │ │2萬3100元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品編│ │ │ │ │ │ │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
│號49│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四九│GUMARU JOFER│103年11 │11萬元 │月息約7%│103年11月利 │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SUNGA │月11日 │(後於104 │,年息約│息4200元、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中文姓名:│ │年3月償還 │84% │12月至104年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馬路) │ │1300元) │ │月每月利息均│ │。 │
│覽表│(未提告訴)│ │ │ │為7700元、 │ │扣案如【附表二】50-3之│
│及扣│ │ │ │ │4月至6月每月│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利息均為7600│ │ │
│品編│ │ │ │ │元、7月利息 │ │ │
│號50│ │ │ │ │3100元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6萬900元 │ │ │
├──┼──────┼────┼─────┼────┼──────┼────┼───────────┤
│五十│MORES │104年7月│1萬5000元 │月息約7%│104年8月利息│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CHRISTIA │某日 │(後於103 │,年息約│1050元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JOHN │ │年8月還款 │84%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中文姓名:│ │5000元) │ │總計:1050元│ │。 │
│覽表│摩爾) │ │ │ │ │ │扣案如【附表二】51-2之│
│及扣│(未提告訴)│ │ │ │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 │ │ │
│品編│ │ │ │ │ │ │ │
│號51│ │ │ │ │ │ │ │
│) │ │ │ │ │ │ │ │
├──┼──────┼────┼─────┼────┼──────┼────┼───────────┤
│五一│BALTAZAR │103年12 │2萬元 │月息約7%│104年1月利息│ 無 │陳振德犯重利罪,處有期│
│(犯│MARK ANDRION│月6日 │(後於104 │,年息約│1400元、2月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罪事│(中文姓名:│ │年1月償還 │84% │至5月每月利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一│安里) │ │本金1600元│ │息均為1288元│ │。 │
│覽表│(未提告訴)│ │) │ │、6月利息848│ │扣案如【附表二】52-2之│
│及扣│ │ │ │ │元 │ │還款表壹份,沒收之。 │
│押物│ │ │ │ ├──────┤ │ │
│品編│ │ │ │ │總計:7400元│ │ │
│號52│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警方於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所查扣之物(見警三卷第572頁至第590頁)
┌──┬──────┬──────────┬──────────┐
│編號│ 借款人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扣押物品應否沒收 │
├──┼──────┼──────────┼──────────┤
│ 一 │UNTALAN │1-1護照影本 │否。 │
│ │SHIELA ├──────────┤因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EMUSLAN │1-2護照影本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喜菈) │1-3居留證影本 │ │
│ │ ├──────────┼──────────┤
│ │ │1-4還款表 │應。被告陳振德所有供│
│ │ ├──────────┤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
│ │ │1-5還款表 │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6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1-7承諾書 │擔保之物,非被告所有│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1-8承諾書 │ │
│ │ ├──────────┼──────────┤
│ │ │1-9金融卡 │否。 │
│ │ │ │業經發還與「喜菈」 │
├──┼──────┼──────────┼──────────┤
│ 二 │MARAMBA │2-1居留證影本 │否。 │
│ │JACKIELOU │ │因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HITEROSA │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 │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婕可) ├──────────┼──────────┤
│ │(未提告訴)│2-2還款表 │應。被告陳振德所有供│
│ │ ├──────────┤犯罪所用之物,刑法38│
│ │ │2-3還款表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2-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三 │ZABALA IRENE│3-1護照 │否。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DAIRO │ │。 │
│ │(中文姓名:├──────────┼──────────┤
│ │艾琳) │3-2還款表 │應。被告陳振德所有供│
│ │(未提告訴)│ │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
│ │ │ │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3-3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四 │CAPERINA │4-1居留證影本 │否。 │
│ │MAIL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CURZAD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咪拉) ├──────────┼──────────┤
│ │(未提告訴)│4-2還款表 │應。被告陳振德所有供│
│ │ │ │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
│ │ │ │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4-3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4-4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五 │CARBONELL │5-1護照 │否。業經發還。 │
│ │BETH ├──────────┼──────────┤
│ │CAYABYAB │5-2居留證影本 │否。被害人提供作為借│
│ │(中文姓名:│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貝思) │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未提告訴)├──────────┼──────────┤
│ │ │5-3還款表 │應。被告陳振德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
│ │ │ │法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之。 │
│ │ ├──────────┼──────────┤
│ │ │5-4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5-5承諾書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六 │GUARIN │6-1居留證影本 │否。 │
│ │ROXANNE AGAS│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羅安)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6-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6-3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6-4承諾書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七 │PARAYNO REA │7-1護照 │否。業經發還。 │
│ │VISPERAS ├──────────┼──────────┤
│ │(中文姓名:│7-2護照影本 │否。 │
│ │莉亞)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未提告訴)│7-3居留證影本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7-4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7-5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八 │JOVES │8-1居留證影本 │否。 │
│ │KEESYLEN D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VER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吉琳) ├──────────┼──────────┤
│ │(未提告訴)│8-2還款表 │應。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8-3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8-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8-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九 │DELUSO │9-1居留證影本 │否。 │
│ │ANNABEL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BANTES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恬路) ├──────────┼──────────┤
│ │(未提告訴)│9-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9-3承諾書 │否。被害人書立作為借│
│ │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 │ │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十 │OCLAY VANESS│10-1居留證影本 │否。 │
│ │ZAMOR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歐蕾)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10-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0-3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10-4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一│LEGASPI │11-1居留證影本 │否。 │
│ │MARIV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BARING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中文姓名:├──────────┼──────────┤
│ │瑪李) │11-2還款表 │應。 │
│ │(未提告訴)│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1-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二│DE GUZMAN │12-1居留證影本 │否。 │
│ │JENELYN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MACATANGAY │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 │物,不予宣告沒收。 │
│ │婕琳) ├──────────┼──────────┤
│ │(未提告訴)│12-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2-3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12-4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三│OBSIOMA │13-1居留證影本 │否。 │
│ │MARISS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GERON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曼莎) ├──────────┼──────────┤
│ │(未提告訴)│13-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3-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四│DAZ JINLYN │14-1居留證影本 │否。 │
│ │RABI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吉娜)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14-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十五│GIMENA │15-1居留證影本 │否。 │
│ │ROSA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
│ │JUGUAN │ │之擔保,非被告所有之│
│ │(中文姓名:│ │物,不予宣告沒收。 │
│ │諾莎) ├──────────┼──────────┤
│ │(未提告訴)│15-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5-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六│AGBUYA ROSE │16-1居留證影本 │否。 │
│ │AN CONVIEN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若西)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16-2還款表 │應。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16-3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6-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七│TAPANG PERRY│17-1護照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 │JOY DIGA ├──────────┼──────────┤
│ │(中文姓名:│17-2居留證影本 │否。 │
│ │貝莉)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未提告訴)│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17-3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7-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不│
│ │ │ │予宣告沒收。 │
├──┼──────┼──────────┼──────────┤
│十八│MENOR MARIFE│18-1居留證影本 │否。 │
│ │PEREZ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瑪琳) ├──────────┼──────────┤
│ │(未提告訴)│18-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8-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十九│OSORIO │19-1居留證影本 │否。 │
│ │JONAN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TERNID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喬安娜) ├──────────┼──────────┤
│ │(未提告訴)│19-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19-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十│CARISO │20-1護照 │否。業經發還 │
│ │ARLENE ├──────────┼──────────┤
│ │JOHNSON │20-2護照影本 │否。 │
│ │(中文姓名:├──────────┤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亞蕾) │20-3護照影本 │擔保,非被告所有,不│
│ │(未提告訴)├──────────┤予宣告沒收。 │
│ │ │20-4居留證影本 │ │
│ │ ├──────────┼──────────┤
│ │ │20-5還款表 │應。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20-6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0-7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20-8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一│CARREON │21-1居留證影本 │否。 │
│ │VANESS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RACOM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芬妮) ├──────────┼──────────┤
│ │(未提告訴)│21-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二二│DAYOG JOANA │22-1居留證影本 │否。 │
│ │LY PALAGANAS│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答尤)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22-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2-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三│TABLADA MARY│23-1還款表 │應。 │
│ │MELVI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MAGTULIS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中文姓名:│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妹薇) │ │ │
│ │(未提告訴)│ │ │
├──┼──────┼──────────┼──────────┤
│二四│LIZARDO LUCY│24-1菲律賓身分證 │否。 │
│ │PENTON │ │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 │(中文姓名:├──────────┼──────────┤
│ │露希) │24-2居留證影本 │否。 │
│ │(未提告訴)│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24-3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4-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五│QUINTO │25-1居留證影本 │否。 │
│ │MILLET SION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蜜耳)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25-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二六│CARBONELL │26-1居留證影本 │否。 │
│ │RONA PADILL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羅娜) │ │,不予宣告沒收。 │
│ │(未提告訴)├──────────┼──────────┤
│ │ │26-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二七│NGUYEN │27-1居留證影本 │否。 │
│ │ATHEN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RHEZI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恩古) ├──────────┼──────────┤
│ │(未提告訴)│27-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7-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八│CALLORINA │28-1護照 │否。 │
│ │NARC │ │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 │MINDAROS ├──────────┼──────────┤
│ │(中文姓名:│28-2居留證影本 │否。 │
│ │可兒)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未提告訴)│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28-3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8-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28-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二九│CALDONA │29-1居留證影本 │否。 │
│ │BETHA F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BANAG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 │貝莎) ├──────────┼──────────┤
│ │(未提告訴)│29-2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29-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十│SANCHEZ │30-1還款表 │應。 │
│ │MERAID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MENDOZA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中文姓名:│ │條第2項宣告沒收。 │
│ │美娜達) │ │ │
│ │(未提告訴)│ │ │
├──┼──────┼──────────┼──────────┤
│三一│YALUNG │32-1還款表 │應。 │
│(犯│MAYFLOR CRUZ│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罪事│(中文姓名:│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證一│雅茹)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32-2承諾書 │否。 │
│押物│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品編│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號32│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三二│BENDANA SEAN│33-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ARK(中文姓│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名:尚馬克)│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未提告訴)│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 ├──────────┼──────────┤
│及扣│ │33-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3│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33-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三│ARINGO │34-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JEROM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BASAYSAY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捷羅) ├──────────┼──────────┤
│及扣│(未提告訴)│34-2還款表 │應。 │
│押物│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34-3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4│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34-4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四│IBANEZ │35-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EYMAR ARC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瑞馬)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35-2還款表 │應。 │
│押物│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35-3還款表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5│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三五│SORIANO JOHN│36-1護照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犯│CESAR FLORES├──────────┼──────────┤
│罪事│(中文姓名:│36-2菲律賓身分證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證一│佛洛) ├──────────┼──────────┤
│覽表│(未提告訴)│36-3居留證影本 │否。 │
│及扣│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押物│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品編│ │ │,不予宣告沒收。 │
│號36│ ├──────────┼──────────┤
│) │ │36-4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三六│QUINTO │37-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ILLARD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CABRAL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米爾) ├──────────┼──────────┤
│及扣│(未提告訴)│37-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7│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三七│ROSARIO │38-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JULIUS EABI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羅沙)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 │
│及扣│ ├──────────┼──────────┤
│押物│ │38-2還款表 │應。 │
│品編│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罪│
│號38│ │ │所用之物,依刑法38條│
│) │ │ │第2項規定沒收。 │
├──┼──────┼──────────┼──────────┤
│三八│DUENAS │39-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OCHEL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 │
│罪事│JIMENEZ │ │款之擔保,非被告所有│
│證一│(中文姓名:│ │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覽表│吉曼) ├──────────┼──────────┤
│及扣│(未提告訴)│39-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39│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39-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三九│BARBOSA │40-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ANDA COLOM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瑞地)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40-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0│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四十│UMAIL │41-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ALEXANDE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KING BAUZON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亞力) ├──────────┼──────────┤
│及扣│(未提告訴)│41-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1│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41-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四一│PINTO JOMAR │42-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BULAONG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比多)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42-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2│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42-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四二│COMPANERO │43-1菲律賓身分證 │否。 │
│(犯│REGI SANCHEZ│ │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罪事│(中文姓名:├──────────┼──────────┤
│證一│瑞吉) │43-2還款表 │應。 │
│覽表│(未提告訴)│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及扣│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押物│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品編│ ├──────────┼──────────┤
│號43│ │43-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四三│MABBAYAD │44-1還款表 │應。 │
│(犯│ROLANDO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罪事│SARAMBAO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證一│(中文姓名:│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覽表│曼貝) ├──────────┼──────────┤
│及扣│(未提告訴)│44-2承諾書 │否。 │
│押物│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品編│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號44│ │ │,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四四│DUENAS │45-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DENNIS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JIMENEZ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杜那) ├──────────┼──────────┤
│及扣│(未提告訴)│45-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5│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四五│MAGNO │46-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RICARDO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BALAJADIA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馬諾) ├──────────┼──────────┤
│及扣│(未提告訴)│46-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6│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四六│ORTIZ ROBERT│47-1護照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犯│MANGUA ├──────────┼──────────┤
│罪事│(中文姓名:│47-2金融卡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證一│歐替斯) ├──────────┼──────────┤
│覽表│(未提告訴)│47-3居留證影本 │否。 │
│及扣│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押物│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品編│ │ │,不予宣告沒收。 │
│號47│ ├──────────┼──────────┤
│) │ │47-4還款表 │應。 │
│ │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47-5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四七│SARAMBAO │48-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ARVI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QUILANG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馬米) ├──────────┼──────────┤
│及扣│(未提告訴)│48-2還款表 │應。 │
│押物│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罪│
│品編│ │48-3還款表 │所用之物,依刑法38條│
│號48│ │ │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四八│BERNAL │49-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IZRAIM HELA│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明瑞)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49-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49│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
│四九│GUMARU JOFER│50-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SUNG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馬路)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50-2金融卡 │否。業經發還被害人。│
│押物│ ├──────────┼──────────┤
│品編│ │50-3還款表 │應。 │
│號50│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50-4承諾書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50-5承諾書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五十│MORES │51-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CHRISTIA │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JOHN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中文姓名:│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摩爾) ├──────────┼──────────┤
│及扣│(未提告訴)│51-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51│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51-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五一│BALTAZAR │52-1居留證影本 │否。 │
│(犯│MARK ANDRION│ │被害人提供作為借款之│
│罪事│(中文姓名:│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證一│安里) │ │,不予宣告沒收。 │
│覽表│(未提告訴)├──────────┼──────────┤
│及扣│ │52-2還款表 │應。 │
│押物│ │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犯│
│品編│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38│
│號52│ │ │條第2項規定沒收。 │
│) │ ├──────────┼──────────┤
│ │ │52-3承諾書 │否。 │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
│ │ │ │擔保,非被告所有之物│
│ │ │ │,不予宣告沒收。 │
└──┴──────┴──────────┴──────────┘
【附表三】警方於104年9月1日上午6時43分,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所查扣之其餘物(見警三卷第585頁、第590頁)
┌──┬────────────┬────────────┐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及名稱│ 扣押物品處理 │
├──┼────────────┼────────────┤
│ 一 │編號31-1之芭可護照 │否。業經發還與被害人。 │
├──┼────────────┼────────────┤
│ 二 │編號31-2之還款表1張 │否。 │
│ │ │雖為被告陳振德所有之物,│
│ │ │然因無法證明被告等有此部│
│ │ │分重利犯行,故不予宣告沒│
│ │ │收。 │
├──┼────────────┼────────────┤
│ 三 │編號31-3之承諾書1張 │否。 │
│ │ │被害人書立作為借款之擔保│
│ │ │,非被告所有之物,且無法│
│ │ │證明被告等有此部分重利犯│
│ │ │行,故不予宣告沒收。 │
├──┼────────────┼────────────┤
│ 四 │編號53之空白承諾書4張 │被告陳振德所有,供其預備│
│ │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38│
│ │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
│ 五 │編號54之HTC廠牌行動電話1│被告陳振德所有,供其犯事│
│ │支(SIM卡門號為000000000│實欄七所用之物,依刑法38│
│ │6號,序號為000000000000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 │4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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