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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緯泰原名歐文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216號、105年度調偵字第1262號、105年度調偵字第1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緯泰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緯泰明知自己無資力,且從未任職於「衛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衛華公司),竟利用自己與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為舊識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㈠先於不詳時間,未經蔡清涼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衛華公司及蔡清涼之大、小章,復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某時許,將之蓋於「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乙方欄旁,偽造衛華公司及蔡清涼之用印各1枚,以此方式偽造上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即附表一所示合約);
嗣於翌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歐緯泰持其擅自印製之名片,假藉其為衛華公司之業務員,連同「房屋裝潢修繕合約」、「衛華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等文書,向洪惠敏提出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洪惠敏陷於錯誤,遂與歐緯泰簽訂上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約定工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洪惠敏並當場交付支票1紙(支票號碼:BE0000000號,發票日:104年10月30日,票面金額:20萬元,已兌現)予歐緯泰,作為第一期工程款,足以生損害於衛華公司及蔡清涼。
未料,歐緯泰藉故拖延施工,洪惠敏驚覺有異,始悉上情。
㈡又於104年11月28日某時許,將前開偽刻之衛華公司及蔡清涼大、小章,蓋於第1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乙方欄旁,偽造衛華公司及蔡清涼之用印各1枚,以此方式偽造第1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即附表二所示合約);
嗣於翌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某麥當勞餐廳內,歐緯泰持其擅自印製之名片,假藉其為衛華公司之業務員,連同第1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衛華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等文書,向游智皓提出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游智皓陷於錯誤,遂與歐緯泰簽訂第1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約定工程總金額為19萬450元,游智皓當場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現金9萬5,000元,再於同年12月8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現金7萬元。
㈢另因游智皓欲追加廚具合約,歐緯泰復於104年12月14日某時許,將前開偽刻之衛華公司及蔡清涼大、小章,蓋於第2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乙方欄旁,偽造衛華公司及蔡清涼之用印各1枚,以此方式偽造第2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即附表三所示合約);
嗣於翌日某時許,在同一麥當勞餐廳內,歐緯泰再次將「房屋裝潢修繕合約」、「衛華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等文書,向游智皓提出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游智皓陷於錯誤,遂與歐緯泰簽訂第2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約定工程總金額為10萬8,900元,游智皓當場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現金1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衛華公司及蔡清涼。
未料,歐緯泰施工品質不佳且無法連絡,游智皓驚覺有異,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⑴被告供述;⑵證人即告訴人洪惠敏之證述暨其提出之如附表一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估價單、支票、名片、存證信函、現場照片、LINE對話紀錄;
⑶證人即告訴人游智皓之證述暨其提出之如附表二、三所示房屋裝潢合約、估價單、名片、現場照片、LINE對話紀錄;
⑷證人即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之證述暨其提出衛華公司、負責人之大小章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告訴人洪惠敏、游智皓所簽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上之衛華公司及蔡清涼大小章均其所刻及蓋印,且其有分別向告訴人洪惠敏、游智皓收取20萬元、26萬5千等情(本院卷第26頁背面),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有經過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之授權同意使用該公司大小章,且伊有確實施作與洪惠敏簽約之工程,之後停工係因洪惠敏要變更設計,伊向洪惠敏要求增加工程款,洪惠敏便主動要求停工,及伊也有確實施作與游智皓簽約的第一個工程,之後游智皓追加的廚具合約是因同時進行其他工程致周轉不靈才停工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四、公訴意旨之偽造文書(偽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私文書)部分,經查:㈠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53號判決參照)。
又按「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證人即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固於105年3月20日警詢及同年5月18日、同年10月19日偵查中均證稱:伊沒有允許被告可以用衛華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契約接生意,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上的「衛華公司」、「蔡清涼」大小章,均不是伊本人所蓋印,且衛華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均在伊持有保管中,伊也沒有同意被告去刻印「衛華公司」、「蔡清涼」大小章等語(新營警卷第5頁,營偵卷第13頁背面、第14頁,偵14216卷第13頁背面),且被告亦供承: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上的「衛華公司」、「蔡清涼」大小章,均係伊所刻及蓋印等語(本院卷第26頁背面),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為證。
然查:⑴被告於105年4月28日偵查中供稱:衛華公司、蔡清涼的章都是伊去刻的,伊有跟蔡清涼講過,發票也是請蔡清涼寄給伊等語(營偵卷第10頁背面);
其於105年5月18日偵查中供稱:伊在102年間要用衛華公司名義在台南地區承攬業務,伊記得有跟蔡清涼講過,因為簽約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伊有請蔡清涼給伊一張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庭呈),伊也有跟蔡清涼說會另外刻公司章及蔡清涼的印章等語(營偵卷第13頁背面);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審判程序供稱:「衛華工程我是101年就開始作修繕工程,我當初要跟人家簽約我有跟蔡先生說我需要跟人家簽約,所以需要所謂營業執照的拷貝、需要刻印章,我記得他有同意我,我從101年到105年,我從以前做修繕的部分,都是做修繕契約、刻公司大小章,我有準備我之前做的估價單、修繕的部分,從101年至103、104年間的資料我都有帶來。」
等語(本院卷第22頁背面),且有被告於105年5月18日偵查中當庭提出之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營利事業名稱: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營偵卷第18頁)、於106年7月20日本院審判程序提出之蓋有衛華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101年6月14日衛華公司收款單正本(本院卷第96頁)、蓋有衛華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101年6月28日衛華公司收款單正本(本院卷第97頁)、蓋有衛華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101年8月13日衛華公司收款單正本(本院卷第98頁)、客戶盧怡君簽名之102年3月18日衛華公司估價單正本(本院卷第102頁)、客戶林茂慶簽名之102年8月19日衛華公司訂金單正本(本院卷第106、107頁)、客戶鄭秀美與衛華公司於102年12月26日所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本院卷第108、109頁)、客戶梁芳誠與衛華公司於103年2月8日所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本院卷第112、113頁)、客戶林長興與衛華公司於103年4月1日所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本院卷第114、115頁)、客戶鄭秀美與衛華公司於103年3月28日所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本院卷第116、117頁)、客戶曾蘭榛與衛華公司於103年8月31日所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本院卷第120、121頁)、客戶歐治國與衛華公司於103年2月12日所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本院卷第123、124頁)為證。
⑵被害人蔡清涼於105年5月18日偵查中證稱:「(為何歐緯泰會有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我沒有印象。
太久了」(營偵卷第14頁);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提出自101年起蓋有衛華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衛華公司估價單正本、衛華公司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後(本院卷第22頁背面),被害人蔡清涼於本院準備程序稱:「(當初有無授權被告刻衛華公司、蔡清涼之大小章?)時間那麼久,不記得了。」
(本院卷第23頁)。
故依被害人蔡清涼此部分所述,其既未明確否認曾交付衛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給被告,且被告所提出上開蓋有衛華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衛華公司估價單正本、衛華公司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正本上之製作時間乃自101年起,距蔡清涼因本案於105年3月20日第一次在新營分局接受調查時,已屆4年,被害人蔡清涼並自承時間久遠而記憶不佳,則被告既能提出衛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自101年起蓋有衛華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衛華公司估價單正本,堪認被告所稱:其有告知蔡清涼,要以衛華公司名義簽約,所以需要營業執照的拷貝、需要刻公司大小章,並請蔡清涼寄衛華公司發票等語,自非無據,已難憑證人蔡清涼之證述,而認被告有盜刻衛華公司及負責人蔡清涼大小章之犯行;
又證人蔡清涼既有遺忘自己曾授權被告蓋章之可能性,參照民法第3條第2項之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之規定,足認被告基於蔡清涼之授權委託而在附表一、二、三所示合約簽名,亦有可能,自不能謂無製作權,而難成立偽造文書罪。
⑶又被害人蔡清涼於警詢證稱:「(歐緯泰長期用衛華公司名義與他人接洽生意,你是否要追究責任?)大家都是朋友一場,我不追究」、「(歐緯泰用你公司名義與他人接洽生意,是否有損害你的權益?)沒有,他是要拓展業務,並沒有損害我的任何權益」(新營警卷第5頁、第5頁背面);
故依被害人蔡清涼此部分證述,被告以衛華公司名義簽訂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本即拓展業務,未損害衛華公司及負責人任何權益,其亦不追究。
則附表一、二、三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上「衛華公司」、「蔡清涼」之蓋章,既難認與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之意思表示有違背,益徵被告係基於蔡清涼本人之授權,始以衛華公司名義簽立上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自難認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故意。
㈢證人洪惠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簽立如附表一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因被告未依約完工,伊於104年12月間有打電話給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在電話中蔡清涼有告訴伊,若這個案子是在台北,蔡清涼可以幫伊完成,但是地點(台南鹽水)與時間蔡清涼都不能配合,蔡清涼說本案施工地點太遠了,蔡清涼表示會繼續跟被告溝通,並提及被告之前在衛華公司上了一段時間的班等語(本院卷第77、78頁、第79頁背面、第80頁),且有如附表四所示洪惠敏與蔡清涼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容(營偵卷第43至45頁)附卷可稽;
是依證人洪惠敏所述,其與被告發生工程糾紛後,其便與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聯繫,當下蔡清涼並未撇清其與被告之關係,甚而表示其有協助履約之意願,由此可知,果若被告事先未徵得蔡清涼之授權,即擅自以衛華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工程乙節為真,蔡清涼理應在電話中極力撇清,甚而不惜對被告訴諸法律以求自清為是,何以竟還會向洪惠敏答覆願協助履約,益見被告所辯其有獲得蔡清涼授權,實有可能,是本案難以認定被告有偽造附表一、二、三所示合約之犯行。
五、公訴意旨之詐騙告訴人洪惠敏部分,經查: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有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又債之關係成立後,其有未依約定本旨履行者,在社會一般交易經驗上原因,有因不可歸責自己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情事變更至無法依約給付,或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而在負債之後另起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可盡予推定為自始即無意給付,指稱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完成交易之財產犯罪。
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債之關係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根據一般交易之常態,恆不待對造當事人另為表示,當然期待他方依誠信原則履行,此觀諸民法第219條規定意旨自明,不生因他方表示必將履約而陷於錯誤之間題。
故以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結果,推斷違約當事人是否同時涉嫌詐欺犯罪之情形,除非被告已自白具有犯意,或依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係假藉民事違約手段從事刑事詐欺行為外,尚不得以債務人曾經申明依約履行,據指其施行欺罔而謀取不法利益。
㈡證人洪惠敏固於偵查中證稱:當初會找被告來施作如附表一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工程,是因為伊曾看被告在別的廠商做的廁所,伊才去找被告施作,且被告拿出衛華公司的名片,伊才與被告簽立如附表一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等語(調偵1263卷第20頁、第20頁背面);
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初找上被告是透過另外壹個工程認識,就是被告在進行另外壹個工程,是透過壹個朋友介紹,伊去被告另外壹個案子施工的現場,看過被告做的案子,相信被告多年的經驗,且被告拿出衛華公司名片,伊便決定與被告簽立如附表一所示合約等語(本院卷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背面),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估價單、印有「衛華公司」之被告名片(新營警卷第13至18頁)為證。
然查,依證人洪惠敏所述,本案並「非」被告「主動」向洪惠敏招攬工程,而係洪惠敏經友人介紹,且親眼見聞被告其他施作工程品質後,方與被告簽立如附表一所示合約;
又被告實有可能已事先徵得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之授權,方以「衛華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業如前述;
則被告既基於蔡清涼之授權得使用衛華公司名義,又處於「被動」之地位與洪惠敏簽約,實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致洪惠敏陷於錯誤之行為。
㈢被告固坦承有向洪惠敏收取第一期工程款20萬元,且未完工等情(本院卷第26頁背面),有告訴人洪惠敏所開立面額20萬元業經被告兌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影本(新營警卷第17頁)附卷可稽。
然查,被告供稱:伊只向洪惠敏收取20萬元,但伊施作的工程費用已達到24萬元,伊向洪惠敏請求第二期工程費,洪惠敏不給,然後洪惠敏又要變更設計,變更設計會增加材料、工程之費用,伊告知洪惠敏費用增加問題,所以洪惠敏就要求停工等語(本院卷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背面),核與告訴人洪惠敏所提出如附表五所示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10/16洪惠敏:32尺寬55米長溫室用透明塑膠布2件(供雨連棟用)另需S不銹鋼條及壓條座。
歐緯泰:備好水電材料要過去了」、「11/4洪惠敏:9:30我來不及了水電楊先生你們先聊聊會趕過去。
歐緯泰:晚上六點半」、「11/19歐緯泰:我做到第一期額度用完」、「11/20歐緯泰:今天多一位裝潢師傅進去」、「11/23洪惠敏:房間尺寸3.5x6.2。
歐緯泰:我8:00在現場等妳好」、「11/27洪惠敏:需要先確定床墊的厚度和尺。
歐緯泰:早上10:00有空看床」、「11/30歐緯泰:我明天會帶木工師傅進去、沒問題星期三就跟木工李先生一起做、早上我8:30到現場」、「12/1歐緯泰:二期工程款今天要ㄓ。
洪惠敏:油漆今天會進行嗎?歐緯泰:會」、「12/3歐緯泰:這個星期六油漆工作完成後,約晚上8:00我整理所有明細給您!今天有五位油漆師傅進去。
洪惠敏:你應該停下來、油漆我不要、我們說了終止合約、我就等你處理,你現在所進行的已經對完工沒有幫助。
歐緯泰:妳叫我完成油漆的部份,今天又叫我停工,我都是尊重你的決定」相符,並有被告所提出水電支出材料、木工支出材料、油漆支出材料、雜項支出、工資修繕明細共計249,421元估價單(調偵1263卷第24頁)暨所附相關104年10月19、20、23日永佳水電材料行出貨單影本5張(本院核閱正本後發還,本院卷第24頁,調偵1263卷第25至27頁)、104年11月12、13、14、23日「建興」出貨數量、金額單據5張(本院核閱正本後發還,本院卷第24頁,調偵1263卷第28至30頁)、104年11月23日高泰富隆企業有限公司銷貨單(本院核閱正本後發還,本院卷第24頁,調偵1263卷第31頁)附卷可參;
且告訴人洪惠敏亦指稱:因為被告一再拖延,伊才對被告說要變更設計,且因為工程有爭議,伊才沒付第二期工程款等語(營偵卷第24頁背面)。
則被告既已提出其因施作如附表一所示合約工程之相關支出證明,且超出告訴人洪惠敏所支付之第一期工程款20萬元,告訴人洪惠敏復於其與被告如附表五所示LINE對話紀錄中確實提及「你應該停下來、油漆我不要、我們說了終止合約」等語,堪認被告所稱本案停工原因實為告訴人洪惠敏未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且要求停工等情,應屬有據。
是以,如附表一所示合約工程未完工之客觀結果,即非被告自始即無意給付,自不得僅以事後未完工等情,遽以推論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以刑法詐欺罪責相繩。
㈣況參照如附表一所示合約,其第四項載明「違約之處理:單純可歸因於甲方之延遲付款,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該期工程合約款每日1%;
因乙方之施工安全不良遭致被勒令停工,或不可歸因於甲方之施工延誤或驗收後不合格項目未於約定日期內修繕完妥,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該期工程合約款每日1%。」
等語,告訴人洪惠敏與被告間就該工程未完工之後續處理方式,本有上開合約可循,自屬民事紛爭,而與刑事案件無涉。
六、公訴意旨之詐騙告訴人游智皓部分,經查:㈠證人游智皓固於偵查中證稱:當初會找被告來施作如附表二、三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工程,是因為朋友介紹,伊想既然是別人推薦,應該沒問題,伊才去找被告施作,且被告拿出衛華公司的名片,伊才與被告簽立上開合約等語(偵5686卷第20頁背面,調偵1263卷第19頁背面);
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初是朋友這邊做過的業者介紹,都是有認識的關係,所以才和被告簽約等語(本院卷第80頁背面、第81頁),並提出如附表二、三所示房屋裝潢修繕合約、估價單、印有「衛華公司」之被告名片(前鎮警卷第9至17頁)為證。
然查,依證人游智皓所述,本案並「非」被告「主動」向游智皓招攬工程,而係游智皓經友人介紹,方與被告簽立如附表二、三所示合約;
又被告實有可能已事先徵得衛華公司負責人蔡清涼之授權,方以「衛華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立房屋裝潢修繕合約,業如前述;
則被告既基於蔡清涼之授權得使用衛華公司名義,又處於「被動」之地位與游智皓簽約,實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致游智皓陷於錯誤之行為。
㈡被告固坦承有向游智皓收取附表二、三所示合約工程款共計26萬5千元,且未完工等情(本院卷第26頁背面)。
然查,被告供稱:伊有確實施作與游智皓簽約的第一個工程,之後游智皓追加的廚具合約是因同時進行其他工程致周轉不靈才停工等語;
核與證人游智皓證稱:被告有施作附表二所示合約工程,被告有把裝潢那些東西,例如馬桶、洗臉盆那些磁磚都運到現場,開始做修繕,但伊發現有些問題,比如磁磚空心,要找被告來處理,被告就不見了,被告大約做了該工程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但附表三所示合約工程都沒施作等語(調偵1263卷第19頁,本院卷第81頁背面)相符。
則被告既已確實施作如附表二所示合約工程之一部分,並參酌附表二所示合約之施工期間為104年12月3日至同年月23日,附表三所示合約之完工日期定為105年1月8日,及附表一所示合約之完工日期定為104年12月1日,而附表一所示合約之定作人洪惠敏僅支付第一期工程款20萬元,迄今均未再支付被告工程尾款;
是衡以附表一、二、三所示合約之施工期間緊密相連,而被告確實未能如期收取附表一所示合約之第二期工程款,並因施作附表一所示合約工程,已超出被告預算,業如上述,堪認被告所稱因同時進行其他工程致周轉不靈才停工等語,應屬有據。
是以,如附表二、三所示合約工程未完工之客觀結果,即非被告自始即無意給付,自不得僅以事後未完工等情,遽以推論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以刑法詐欺罪責相繩。
㈢況參照如附表二、三所示合約,其第四項均載明「違約之處理:單純可歸因於甲方之延遲付款,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該期工程合約款每日1%;
因乙方之施工安全不良遭致被勒令停工,或不可歸因於甲方之施工延誤或驗收後不合格項目未於約定日期內修繕完妥,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該期工程合約款每日1%。」
等語,告訴人游智皓與被告間就該工程未完工之後續處理方式,本有上開合約可循,自屬民事紛爭,而與刑事案件無涉。
七、綜上所述,被告究否偽造附表一、二、三所示合約,及詐騙告訴人洪惠敏、游智皓,本院均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卷證: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新營警卷」)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前鎮警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營偵字第597號偵查卷宗(下稱「營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262號偵查卷宗(下稱「調偵1262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263號偵查卷宗(下稱「調偵1263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21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4216卷」)
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8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5686卷」)
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卷宗(下稱「院卷」)
附表一:
┌─────────────────────────────┐
│ 房屋裝潢修繕合約 │
│ (新營警卷第13至14頁) │
│—、立合約人姓名: │
│ 負責人(以下稱甲方): │
│ 修繕施工單位(以下稱乙方):衛華工程有限公司 │
│二、修繕施工標的、施工期間、工程償款及付款方式: │
│ 施工標地:台南市○○區○○路00000號 │
│ 施工期間:自民國104年10月16日至民國104年12月01日。 │
│ 總工程價款: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整。 │
│ 付款方式:分下列三期,甲方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 │
│ 付款採分三期方式: │
│ 1.第一期:支付新台幣支票貳拾萬元整,兌現日期:104年10 │
│ 月30日。 │
│ 2.第二期:支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 │
│ 3.第三期:全部工程完成,驗收完成後三日內:支付新台幣壹│
│ 拾萬元整。 │
│四、違約之處理:單純可歸因於甲方之延遲付款,應由甲方賠償給│
│ 乙方該期工程合約款每日1%;因乙方之施工安全不良遭致被勒│
│ 令停工,或不可歸因於甲方之施工延誤或驗收後不合格項目未│
│ 於約定日期內修繕完妥,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該期工程合約款│
│ 每日1%。 │
│十、備註事項: │
│ 1、施工承包內容請參考估價單明細表。 │
│ 2、3樓隔間輕鋼架,洗衣間水管及水塔2噸 │
│ 3、3樓兩側牆面油漆 歐緯泰(署名) │
│ │
│立合約書人: │
│甲方: │
│ 姓名: │
│ 身份證號: │
│ 聯絡住址: │
│ 代理人: │
│ 身份證號: │
│ 聯絡電話: │
│乙方: │
│ 公 司:衛華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
│ 負責人:蔡清涼(印文)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地 址: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
│ 聯絡電話:(00)0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
└─────────────────────────────┘
附表二:
┌─────────────────────────────┐
│ 房屋裝潢修繕合約 │
│ (前鎮警卷第9至10頁) │
│—、立合約人姓名: │
│ 負責人(以下稱甲方): │
│ 修繕施工單位(以下稱乙方):衛華工程有限公司 │
│二、修繕施工標的、施工期間、工程償款及付款方式: │
│ 施工標地: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12樓之4 │
│ 施工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03日至民國104年12月23日。 │
│ 總工程價款: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佰伍拾元整。 │
│ 付款方式:分下列三期,甲方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 │
│ 付款採分三期方式: │
│ 1.第一期:支付新台幣玖萬伍仟元整。 │
│ 2.第二期:支付新台幣柒萬元整。 │
│ 3.第三期:全部工程完成,驗收完成後三日內:支付新台幣貳│
│ 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整。 │
│四、違約之處理:單純可歸因於甲方之延遲付款,應由甲方賠償給│
│ 乙方該期工程合約款每日1%;因乙方之施工安全不良遭致被勒│
│ 令停工,或不可歸因於甲方之施工延誤或驗收後不合格項目未│
│ 於約定日期內修繕完妥,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該期工程合約款│
│ 每日1%。 │
│ │
│立合約書人: │
│甲方: │
│ 姓名:游智皓(署名) │
│ 身份證號:G121404xxx │
│ 聯絡住址: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XX巷X號 │
│ 代理人: │
│ 身份證號: │
│ 聯絡電話: │
│乙方: │
│ 公 司:衛華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
│ 負責人:蔡清涼(印文)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地 址: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
│ 聯絡電話:(00)0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
└─────────────────────────────┘
附表三
┌─────────────────────────────┐
│ 房屋裝潢修繕合約 │
│ (前鎮警卷第11至12頁) │
│一、立合約人姓名: │
│ 負責人(以下稱甲方): │
│ 修繕施工單位(以下稱乙方):衛華工程有限公司 │
│二、修繕施工標的、施工期間、工程償款及付款方式: │
│ 施工標地: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12樓之4 │
│ 交貨日間:民國105年1月8日。 │
│ 總工程價款: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元整。 │
│ 付款方式:分下列二期,甲方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 │
│ 付款採分三期方式: │
│ 1.第一期:支付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
│ 2.第二期:支付新台幣捌仟玖佰元整。 │
│四、違約之處理:單純可歸因於甲方之延遲付款,應由甲方賠償給│
│ 乙方該期工程合約款每日1%;因乙方之施工安全不良遭致被勒│
│ 令停工,或不可歸因於甲方之施工延誤或驗收後不合格項目未│
│ 於約定日期內修繕完妥,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該期工程合約款│
│ 每日1%。 │
│ │
│立合約書人: │
│甲方: │
│ 姓名:游智皓(署名) │
│ 身份證號:G121404xxx │
│ 聯絡住址: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XX巷X號 │
│ 代理人: │
│ 身份證號: │
│ 聯絡電話: │
│乙方: │
│ 公 司:衛華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
│ 負責人:蔡清涼(印文)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地 址: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
│ 聯絡電話:(00)0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
└─────────────────────────────┘
附表四:洪惠敏與蔡清涼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容(105營偵597卷第43至45頁)
┌─────────────────────────────┐
│12/11(週五) │
│洪惠敏:你好菜老闆 │
│洪惠敏:立即出面處理終止合約相關事宜 │
│ 歐緯泰先生12/5-12/11 │
│ 避不見,無法終止合約 │
│ 請他於12/15出面終止 │
│ 雙方合約內容,明訂 │
│ 2015/10/16-2015/12/01 完成工程 │
│ 然而截至2015/12/01為止, │
│ 由於多項工程延誤尚未完成,經 │
│ 由你主動提出終止合約要求,雙方同意約定於 │
│ 2015/12/2你會列出明細討論。 │
│ (12/1-12/4工程會完成2.3樓油漆) │
│ 2015/12/2當天你失約,並未通知 │
│ 原訂2015/12/2列出明細, │
│ 12/3雙方重訂12/4協議 │
│ 2015/12/04,當日你尚未處理終止合約事宜,負氣離席。 │
│ 對此一再延誤工程進度及侵害業主權益,本人深感憤慨,│
│ 深受其害,請立即主動出面聯絡A Life洪惠敏 │
│12/14(週一) │
│洪惠敏:截至目前的進度 │
│ 10/30已付$200000 │
│ 12/1約定完工 │
│12/19(週六) │
│洪惠敏:請你撥出時間協助 │
│ 我的合約10/16-12/1結束 │
│ 總工程款$440000 │
│ 10/30支票支付$200000 │
│ 今天已是12/19 │
│ 面對問題,才能處理它 │
│ 這工程對我可以說是獨自處理的第一場 │
│ 在信任,願意相信下開始 我曾經完全信任 │
│ 請你親自到現場勘查 │
│ 並且談妥結束終止合約事宜 │
│洪惠敏:可以的話, │
│ 希望明天能確定終止合約 │
│ 請蔡老闆大發慈悲, │
│ 2015/12/20 │
│12/20(週日) │
│洪惠敏:我人在板橋, │
│ 請你直接約見面 │
└─────────────────────────────┘
附表五:洪惠敏與歐緯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容(105營偵597卷第33至45頁)
┌─────────────────────────────┐
│10/15(週四) │
│洪惠敏:你今晚有時間嗎 │
│ 能約10:00 │
│ 台南市○○路000巷00弄00號 │
│歐緯泰:好 │
│ 順便簽約 │
│洪惠敏:不是 │
│ 是介紹你跟攝影師談 │
│ 我們簽約就明天現場 │
│歐緯泰:ok │
│洪惠敏:晚上見 │
│10/16(週五) │
│歐緯泰:我到了 │
│洪惠敏:我早上無法8:00到請你自己拉開鐵門 │
│10/17(週六) │
│洪惠敏:今天沒來做也 │
│洪惠敏:不是星期日休嗎 │
│10/19(週一) │
│洪惠敏:32尺寬55米長溫室用透明塑膠布2件(供雨連棟用)另需S│
│ 不銹鋼條及壓條座 │
│洪惠敏:你在鹽水嗎 │
│歐緯泰:備好水電材料要過去了 │
│洪惠敏:等下見 │
│10/21(週三) │
│洪惠敏:等下10:00鹽水見 │
│10/22(週四) │
│洪惠敏:今天我去木材行,再傳給你 │
│洪惠敏:晚點才去鹽水 │
│11/2(週一) │
│洪惠敏:快來開工 │
│洪惠敏:你幾點到 │
│洪惠敏:1.大門2.廁所3.二樓房間4一樓.5.三樓,外牆期望是否可│
│ 行 │
│11/4(週三) │
│洪惠敏:9:30我來不及了水電楊先生你們先聊聊會趕過去 │
│洪惠敏:台南市○○路0段000號 │
│洪惠敏:冷氣地方 │
│洪惠敏:何時要去 │
│歐緯泰:晚上六點半 │
│洪惠敏:好,我會聯絡 │
│11/8(週四) │
│洪惠敏:人來了 │
│歐緯泰:我快到了 │
│洪惠敏:知 │
│洪惠敏:需要幫忙要說,時間要掌握 │
│洪惠敏:星期五晚上六點半 │
│洪惠敏:不要超過時間 │
│歐緯泰:ok │
│洪惠敏:你回台南市沒 │
│洪惠敏:記得去府前路看看 │
│11/6(週五) │
│洪惠敏:要拜託你要加油 │
│洪惠敏:需要幫忙麻煩你要說 │
│11/9(週一) │
│洪惠敏:今天是否已經正常開工了 │
│洪惠敏:晚點過去 │
│11/12(週四) │
│洪惠敏:你不會讓我開天窗吧 │
│洪惠敏:廁所到現在我還沒看到 │
│洪惠敏:大門不是應該先完成了 │
│洪惠敏:今天11/12 │
│11/16(週一) │
│洪惠敏:你有消息嗎 │
│洪惠敏:抱歉 我是想知道是否能順便進行 │
│洪惠敏:我真心希望能讓追夢開始 │
│洪惠敏:鹽水有木工能協助幫忙,是叔叔朋友願意配合,一起為12│
│ /1努力 │
│洪惠敏:可以的話 │
│洪惠敏:鹽水木工0000000xxx李先生可以幫忙 │
│11/19(週四) │
│洪惠敏:相信你願意做好每件事 │
│ 歐大哥那可以請你盡力克服,時間要準確 │
│ 相信你是有能力的人 │
│ 也許目前不順手,總是能處理 │
│ 加油 │
│歐緯泰:我做到第一期額度用完,我...大哥通知了。 │
│歐緯泰:我不想讓事情變的更複雜 │
│洪惠敏:今天進度順利嗎? │
│11/20(週五) │
│歐緯泰:今天多一位裝潢師傅進去 │
│洪惠敏:隔音牆要注意 │
│歐緯泰:ok │
│11/21(週六) │
│洪惠敏:你冷氣應該要先處理了吧 │
│洪惠敏:吧檯尺寸有誤,高度太高 │
│洪惠敏:桌面高度75-80cm │
│ 椅子高度40-45cm │
│11/23(週一) │
│洪惠敏:有問題 │
│洪惠敏:房間尺寸 │
│洪惠敏:3.5x6.2 │
│歐緯泰:我8:00在現場等妳好 │
│11/24(週二) │
│洪惠敏:我8:30-9:00才能到 │
│洪惠敏:你能等嗎 │
│歐緯泰:ok │
│11/26(週四) │
│洪惠敏:床的尺寸不是3.5 │
│洪惠敏:門也有差異 │
│11/27(週五) │
│洪惠敏:現在我們有床,床單,吧檯都需要確認 │
│洪惠敏:目前真的你我都要花時間先確定 │
│洪惠敏:需要讓我知道哪些是該處理 │
│洪惠敏:需要先確定床墊的厚度和尺 │
│洪惠敏:水表沒移 │
│歐緯泰:早上10:00有空看床 │
│歐緯泰:我去接妳嗎 │
│洪惠敏:在哪 │
│洪惠敏:我都可 │
│歐緯泰:那我去接你 │
│歐緯泰:地址給我 │
│洪惠敏:台南市嗎 │
│歐緯泰:是的 │
│洪惠敏:北區長北街北華街口 │
│歐緯泰:10:00見 │
│洪惠敏:感謝 │
│11/29(週日) │
│洪惠敏:水電還沒完成 │
│ 只做吧檯 │
│ 廁所還是... │
│洪惠敏:啊批土的 │
│洪惠敏:才一間完成 │
│洪惠敏:床20cm │
│洪惠敏:床櫃23cm │
│洪惠敏:今天還是沒什麼進度 │
│洪惠敏:床預算$30000 │
│ 10張3,5 │
│11/30(週一) │
│洪惠敏:現在是如何進行 │
│歐緯泰:我明天會帶木工師傅進去 │
│ 沒問題星期三就跟木工李先生一起做 │
│洪惠敏:你何時才能有進度 │
│ 油漆部份,我們還是沒有進度 │
│洪惠敏:你今晚要不要約一下 │
│歐緯泰:早上我8:30到現場 │
│洪惠敏:這樣水表移 │
│ 水無法測試 │
│洪惠敏:你水電不在,這樣行嗎 │
│洪惠敏:明天油漆師傅們會繼續努力嗎 │
│12/1(週二) │
│歐緯泰:二期工程款今天要ㄓ │
│歐緯泰:二期工程款今天要ㄓ │
│洪惠敏:早安見 │
│歐緯泰:二期工程款今天要ㄓ │
│ 鹽水見。 │
│洪惠敏:現場見 │
│洪惠敏:早上有哪些人上工 │
│洪惠敏:油漆今天會進行嗎 │
│歐緯泰:會 │
│洪惠敏:你想清楚 │
│ 你若確定要終止合約 那就列出明細 │
│ 我們把事件處理 │
│ 我站在換助的角色提供可以配合人選 │
│ 你何時開始施工,交期何時,工程總款項 │
│ 如何付款 │
│ 時間我全部配含 │
│ 請你衡量 │
│ 會提出終止合約 │
│ 該如佝處理 │
│歐緯泰:好的 │
│12/2(週三) │
│洪惠敏:能約幾點 │
│洪惠敏:我在等你的時間 │
│12/3(週四) │
│歐緯泰:這個星期六油漆工作完成 │
│ 後,約晚上8:00我整理所有 │
│ 明細給您! │
│歐緯泰:今天有五位油漆師傅進去 │
│洪惠敏:你應該停下來 │
│ 油漆我不要 │
│洪惠敏:你只是在增加我的損失 │
│洪惠敏:我們說了終止合約 │
│ 我就等你處理, │
│ 你現在所進行的已經對完工沒有幫助 │
│洪惠敏:晚上8:00文成路781-2號 │
│歐緯泰:妳叫我完成油漆的部份,今天又叫我停工,我都是尊重 │
│ 你的決定 │
│歐緯泰:你挖我的師傅叫他們跟妳做,妳頭腦真的是不清楚嗎,妳│
│ 不要沒事惹事,妳懂不懂做人的道理,妳不是說妳認識很│
│ 多工班師傅嗎?為什麼在拉我的人呢?之前聽妳說有很多 │
│ 師傅都要跟妳配合,妳也說妳的資源很多,怎麼昨天和今│
│ 天也請我師傅也叫他們再幫妳完成工作呢?,怎麼跟妳說│
│ 的落差那麼大? │
│洪惠敏:合約你跟我簽 我也相信你 │
│ 你工程沒完成,你說我問題 │
│ 星期二提出終止合約 │
│ 你繼續工程是油漆 │
│ 你要我等星期三晚上列明細 │
│ 昨晚你不處理,也不接電話, │
│ 也沒聯絡 │
│歐緯泰:妳挖我的人就不對,我也不想那麼多廢話,一切星期六碰 │
│ 面再說吧! │
│洪惠敏:你還要我等星期六 │
│洪惠敏:你的人我都不會用你放兩百個心 │
│洪惠敏:你真的沒有認識我 今晚 │
│歐緯泰:明晚 │
│洪惠敏:我只能等你處理完 │
│洪惠敏:不行,我已經讓你方便了 │
│洪惠敏:我時間也是時間 │
│歐緯泰:就是明晚 │
│洪惠敏:你已經失約 │
│歐緯泰:我也有事情要辦 │
│洪惠敏:不是我問題 │
│洪惠敏:我停頓多少你明白 │
│歐緯泰:妳昨天先挖我的人 │
│歐緯泰:就明晚 │
│洪惠敏:你不清楚,我不必多說 │
│洪惠敏:我不能等再等 │
│12/4(週五) │
│洪惠敏:晚上8:00 │
│ 文成路781-2號 │
│歐緯泰:好 │
│歐緯泰:我可以提早17:00 │
│洪惠敏:可以 │
│歐緯泰:我到了 │
│洪惠敏:在這等了 │
│12/5(週六) │
│洪惠敏:立即出面處理終止合約相關事宜 │
│ 雙方合約內容,明訂 │
│ 2015/10/16-2015/12/01 完成工程 │
│ 然而截至2015/12/01為止, │
│ 由於多項工程延誤尚未完成,經 │
│ 由你主動提出終止合約要求,雙方同意約定於 │
│ 2015/12/2你會列出明細討論。 │
│ (12/1-12/4工程會完成2.3樓油漆) │
│ 2015/12/2當天你失約,並未通知 │
│ 原訂2015/12/2列出明細, │
│ 12/3雙方重訂12/4協議 │
│ 2015/12/04,當日你尚未處理合止合約事宜,負氣離席。 │
│ 對此一再延誤工程進度及侵害業主權益,本人深感憤慨 │
│ ,深受其害,請立即主動出面聯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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