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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玉詩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770、4771、6445、9809、9829、11412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詹玉詩被訴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詹玉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6 年8 月1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662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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