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軍侵訴,1,201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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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明耀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行關於「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顯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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