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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雄
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扣案槍枝殺傷力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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