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重附民,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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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清方
被 告 丁彥祥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558 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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