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120,2017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蔡錦瑞
輔 佐 人 曾嘉慧
被 告 蔡榮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蔡榮雄被訴毀損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死亡,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