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129,2017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黃敬倫
被 告 黃秀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481號(原106年度易字第40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