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162,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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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附民原告 温嘉玲
附民被告 蔣逸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0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得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以刑事案件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

查附民原告温嘉玲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0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就附民被告蔣逸儒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附民被告蔣逸儒並非本院前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此部分與前開規定有所不符,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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