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4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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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李映萱
被 告 張全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刑事被訴竊盜及毀損等案,竊盜部分業經判決諭知無罪,毀損部分則經判決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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