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交易,51,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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