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交簡,572,2018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凡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凡億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凡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酒後騎乘重型機車,嗣因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到場處理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自屬可議,惟念其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651號
被 告 楊凡億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楊凡億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22時許,在臺南市老爺酒店內,飲用啤酒4至5瓶後,詎仍於107年1月1日1時30分許,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途經臺南市東區富農街2段12巷巷口時,不慎與黃翰揚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到場處理員警對楊凡億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凡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試電腦紀錄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及現場照片15張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