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王棠麗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吳啟瑞
新英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聰德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交簡字第57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