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許嘉洲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附民被告 王智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