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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葛盈君
廖○○(真實年籍住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葛盈君
廖啓伸
被 告 潘韋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七年度交簡字第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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