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交重附民,1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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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盧建杰
被 告 翁啟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8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審判程序中對被告撤回告訴,並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106年度交易字第891號卷第94頁反面及第95頁正面)。
現本院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故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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