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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龔南珍
龔南彬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南華
被 告 蔡婉珍(即ARH-8899自小客車主)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六年度交易字第一0二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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