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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鳳雀
被 告 蘇美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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