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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查昱宗
被 告 永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被 告 楊忠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忠勇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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