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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曷素雲
附民被告 陳柏宇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陳世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又於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
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本件被告陳柏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52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在案,原告於107年1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稽,則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因刑事部分第一審業於107年1月24日終結,而第二審尚未繫屬,而無所附麗。
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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