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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劉太平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被 告 劉子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9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於準備程序中聲明如對被告撤回告訴,亦未拋棄其對被告之民事請求權(見106年度交易字第967號卷第48頁、第55頁),亦即雙方仍有經由民事訴訟釐清損害賠償責任之必要。
現本院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故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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