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7,侵訴,79,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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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熙
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496號、107年度偵字第19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224條之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12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8年3月11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核閱案卷及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再者,被告前於搜索、接受員警詢問後,於預定之檢察官偵訊時間未到庭,並且搬離其租屋處,以此事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依照員警自被告電腦內查獲之相關照片,拍攝之對象均為兒童,且本案遭被告猥褻、拍攝猥褻照片之被害人亦均為兒童,被害人遭受猥褻之次數為多次,依此事實堪認被告對兒童易產生性慾,就刑法第224條之1罪嫌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本案尚待給予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及後續審理,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審判得順利進行以及維護社會治安,應有保全被告之必要,且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8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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