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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0000-000000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余鴻志 (現另案於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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