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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浚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6號、106年度營毒偵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浚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0六年度營毒偵字第二0八號),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五五九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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