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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坤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坤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坤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緩刑5年,於105年7月27日確定在案。
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4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4日,故意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1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29號駁回上訴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之犯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證,洵堪認定。
則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有期徒刑6月宣告確定,核符上開規定,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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