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㈠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 ㈢、㈤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一、(一)楊明學(綽號米血)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 二、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以如附表所示之
- 三、案經鄭棠元、莊宗政、曾聖育、曾文忠、葉明欣、謝佳榮、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所犯係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
- 三、核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等人於附
- 四、被告楊明學、葉信賢、林豐毅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 五、沒收:
- (一)扣案之強力磁鐵1塊,為被告楊明學所有,供其犯本件如
- (二)又被告葉信賢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其參與犯案部分,僅如附
- (三)另從被告吳柏褘處扣案之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個,應
- (四)末查,自第三人莊宗政、陳宇融處扣得自被告楊明學、黃
- (五)其餘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㈡至㈣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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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22號
107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學
黃偉翔
吳柏褘
葉信賢
林豐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21997號、106年度偵字第22001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035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營偵字第150號、107年度偵字第1454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明學犯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
㈠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強力磁鐵壹塊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偉翔犯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柏褘犯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個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信賢犯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豐毅犯如附表編號㈢、㈤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
㈢、㈤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一)楊明學(綽號米血)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4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各案嗣經臺南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甲案);
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0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5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各案嗣經臺南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經入監接續執行,於104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1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
(二)葉信賢(綽號阿賢)前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豐簡字第4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三)林豐毅前分別經臺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615號、101年度簡字第756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甲案);
及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
暨另案經臺南地院、新北地院分別以102年度易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02年度簡字第6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丙案),前述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9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4年10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以如附表所示之分工方式分別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時間,至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夾娃娃機店,見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鄭棠元等人所有之夾娃娃機無人看管,或由黃偉翔駕車搭載楊明學、吳柏褘、杜亦珊(將另行審結)等人,由吳柏褘在場把風、楊明學持其所有之強力磁鐵1塊,吸取夾娃娃機台內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物落入洞口後竊取之,或由楊明學自己、或與林豐毅、葉信賢、陳明棠(將另行審結)、吳柏褘等人,分別至如附表編號㈠至㈩、至所示之夾娃娃機店內,或由林豐毅投錢、由楊明學或由吳柏褘、葉信賢等,分持前揭強力磁鐵吸取夾娃娃機台內如附表編號㈠至㈩、至所示之物落入洞口後竊取之,得手後離去。
嗣經鄭棠元等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循線調查,並分別自楊明學、吳柏褘處扣得強力磁鐵1塊、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個,始悉上情。
三、案經鄭棠元、莊宗政、曾聖育、曾文忠、葉明欣、謝佳榮、許力仁、林祐德、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盛、儲光章、蔡隆政、張家宏、林明宗、賴勇良、孫永隆、陳加銘、蕭海雲、吳宥宏、吳明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歸仁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互核均大致相符,核與告訴人鄭棠元、莊宗政、曾聖育、曾文忠、葉明欣、謝佳榮、許力仁、林祐德、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盛、儲光章、蔡隆政、張家宏、林明宗、賴勇良、孫永隆、陳加銘、蕭海雲、吳宥宏、吳明聰等人於警詢之指訴及被害人翁宜瑄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等證據在卷可稽(以上詳見附表「證據所在卷頁」欄所載,詳細卷證對照表則詳附錄),此外,並有分別自楊明學、吳柏褘處扣得之強力磁鐵1塊、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個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等人於附表㈠至所為,各係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名。
起訴書附表編號之行為人誤載為被告楊明學、葉信賢,實為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等,是該部分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亦誤論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名,業經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予以更正(本院卷第319頁參見),另起訴書同欄第4行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款罪名,亦為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誤載;
又併辦部分與本件附表㈡至㈥、屬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均併此敘明。
此外,被告楊明學與黃偉翔、吳柏褘就附表編號至間;
被告楊明學與吳柏褘就附表編號間;
被告楊明學與葉信賢就如附表編號、至間;
被告楊明學與林豐毅就如附表編號㈢、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就附表編號之1至4之犯行;
被告楊明學與葉信賢就附表編號之1至2之犯行,因犯罪地址均屬相同,且時間密接,乃屬以法律上一行為侵害歸屬於不同告訴人之數同種財產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處斷。
又其等所犯之上開各罪,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楊明學、葉信賢、林豐毅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經論處有期徒刑確定及刑之執行完畢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均素行不佳,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及被告楊明學為各次竊盜行為之主要起意及實施者,被告黃偉翔有開車接送,被告吳柏褘有在場把風及實施,被告林豐毅有負責投錢、被告葉信賢則有下手實施,其等之分工角色均較被告楊明學輕微,兼衡酌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因此所受之財物損失程度,被告等人犯後均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迄今尚未賠償其等之損失,暨被告楊明學於本院自承犯罪動機是因家有80多歲的奶奶,無人工作,均靠伊承擔經濟壓力,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工作是養雞,一年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0幾萬元,未婚,要扶養奶奶和姐姐;
被告黃偉翔於本院自承犯罪動機是因好奇,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入監前在台積電工作,月收入約3萬多元,未婚;
被告吳柏褘於本院自承犯罪動機是因好奇,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打臨工維生,一天約1200元,未婚;
被告葉信賢於本院自承犯罪動機是因犯案時剛好沒有工作,父親罹患重大疾病,已婚,育有一子僅1歲4個月,目前從事採西瓜;
被告林豐毅於本院自承犯罪動機是因之前夾娃娃輸很多錢很不甘願,剛好被告楊明學找伊說有個東西可以把娃娃弄起來,也是因為好奇,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鐵工,一個月4萬多元,已婚,育有1子甫2月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各被告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楊明學、葉信賢、林豐毅等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應執行刑,及被告吳柏褘得易科罰金部分,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一)扣案之強力磁鐵1塊,為被告楊明學所有,供其犯本件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本院卷第343頁參見),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葉信賢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其參與犯案部分,僅如附表編號該日,有分得2,500元,其餘均無所得(本院卷第365頁參見);
被告黃偉翔、吳柏褘則於審理時均供稱其等參與犯案之部分,僅如附表編號之該日,有各分得1,000元(本院卷第365頁參見),是被告葉信賢、黃偉翔、吳柏褘前揭犯罪所得部分,雖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林豐毅自始均供述無任何所得,復無具體事證足認其確有不法所得,是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宣告。
至於被告楊明學於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竊得物品之犯罪所得估算共計79,980元(本案78,880元加上追加部分之1,100元),扣除其分給共犯即被告葉信賢、黃偉翔、吳柏褘共計4,500元部分,其餘之75,480部分,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從被告吳柏褘處扣案之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個,應屬被告吳柏褘犯本罪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四)末查,自第三人莊宗政、陳宇融處扣得自被告楊明學、黃偉翔收受之物品(清單詳偵卷㈡第159及167頁),因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認第三人莊宗政、陳宇融乃屬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是無從諭知沒收或追徵。
(五)其餘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㈡至㈣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等本案竊盜之犯行相關,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
┌───────────────────────────────────┐
│【卷宗編號對照】 │
│一、警卷: │
│ 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011624號刑案偵查卷宗】│
│ 卷1宗,即下述之警卷 │
│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060631130號刑案偵查卷宗】│
│ 卷1宗,即下述之併案警卷 │
│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60663766號刑案偵查卷宗】│
│ 卷1宗,即下述之追加警卷 │
│二、偵卷: │
│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814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 │
│ 卷1宗,即下述之偵㈠卷 │
│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97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 │
│ 述之偵㈡卷 │
│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35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下│
│ 述之追加偵卷 │
│ │
│三、院卷: │
│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306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羈 │
│ 押㈠卷 │
│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314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羈 │
│ 押㈡卷 │
│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本院 │
│ 卷 │
└───────────────────────────────────┘
附表:
┌─┬───┬───┬───────┬──────────┬────────────┬────────────┐
│編│被害人│行為人│ 行為時間 │ 竊得物品 │ 證 據 │ 宣告刑 │
│號│ │ ├───────┤(金額均為新臺幣) │ (所在卷頁) │ │
│ │ │ │ 行為地點 │ │ │ │
├─┼───┼───┼───────┼──────────┼────────────┼────────────┤
│㈠│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5日 │⒈行動電源充電線2條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鄭棠元│ │凌晨0時10分 │ (價值200元) │(偵卷一51反至52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⒉遙控直升機1台(價 │⒉告訴人鄭棠元警詢之指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值800元) │(偵卷二14頁) │。 │
│ │ │ │和路3段52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 │(偵卷二15至18頁) │ │
├─┼───┼───┼───────┼──────────┼────────────┼────────────┤
│㈡│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8日 │⒈迷你四軸小空拍機1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併│莊宗政│ │凌晨4時42分 │ 台(價值450元) │(偵卷一85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辦│ │ ├───────┤ │⒉告訴人莊宗政警詢之指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 │臺南市麻豆區興│ │(偵卷二19至20頁) │。 │
│54│ │ │民街1之10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 │ │
│ │ │ │ │ │(偵卷二21至22頁) │ │
├─┼───┼───┼───────┼──────────┼────────────┼────────────┤
│㈢│被害人│楊明學│106年10月17 │⒈金冠牌k5s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併│翁宜瑄│林豐毅│上午8時30分 │ 個(價值2,000元) │(偵卷一85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辦│ │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14│ │ │臺南市麻豆區中│ 叭1個(價值600元)│(偵卷一273頁反面) │壹日。 │
│54│ │ │山路72之3 │⒊電子錶1個(價值600│⒊被害人翁宜瑄於警詢之指│林豐毅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元) │ 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偵卷二23至24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7張 │壹日。 │
│ │ │ │ │ │(偵卷二25至28頁) │ │
├─┼───┼───┼───────┼──────────┼────────────┼────────────┤
│㈣│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4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1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併│曾聖育│ │下午6時1分 │ (價值1,500元) │(偵卷一86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辦│ │ ├───────┤ │⒉告訴人曾聖育於警詢之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 │臺南市麻豆區三│ │ 訴 │。 │
│54│ │ │民路16之7號 │ │(偵卷二29至30頁) │ │
│ │ │ │ │ │⒊現場照片5張 │ │
│ │ │ │ │ │(偵卷二31至32頁) │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 │(偵卷二32至34頁) │ │
├─┼───┼───┼───────┼──────────┼────────────┼────────────┤
│㈤│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7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3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併│曾文忠│林豐毅│凌晨3時10分 │ (價值2,100元) │(偵卷一86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辦│ │ ├───────┤ │⒉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15│ │ │臺南市新營區民│ │(偵卷一273反至274頁) │壹日。 │
│0 │ │ │權路63之5號 │ │⒊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林豐毅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偵卷二35至36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壹日。 │
│ │ │ │ │ │(偵卷二37至39頁) │ │
├─┼───┼───┼───────┼──────────┼────────────┼────────────┤
│㈥│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4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併│曾文忠│陳明棠│中午12時許 │ (價值2,800元) │(偵卷一86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辦│ │ ├───────┤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15│ │ │臺南市新營區民│ │(偵卷一252頁) │壹日。 │
│0 │ │ │權路63之5號 │ │⒊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35至36頁) │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 │(偵卷二40至44頁) │ │
├─┼───┼───┼───────┼──────────┼────────────┼────────────┤
│㈦│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葉明欣│陳明棠│上午6時20分至 │ 叭1個(價值1,000元│(偵卷一52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25分許 │ )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⒉金冠牌F8藍芽喇 │(偵卷一252頁) │壹日。 │
│ │ │ │嘉義市西區北興│ 叭1個(價值1,000元│⒊告訴人葉明欣於警詢之指│ │
│ │ │ │街368號 │ ) │ 訴 │ │
│ │ │ │ │⒊金冠牌k5s藍芽喇叭 │(偵卷二45至47頁) │ │
│ │ │ │ │ 1個(價值2,000元)│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3張│ │
│ │ │ │ │ │(偵卷二48至54頁) │ │
├─┼───┼───┼───────┼──────────┼────────────┼────────────┤
│㈧│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藍芽喇叭5個(價值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謝佳榮│陳明棠│上午4時48分 │ 3,000元) │(偵卷一52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⒉行動電源1個(價值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西區民族│ 500元) │(偵卷一251頁反面) │壹日。 │
│ │ │ │路543號 │⒊美顏相機1台(價值 │⒊告訴人謝佳榮於警詢之指│ │
│ │ │ │ │ 550元) │ 訴 │ │
│ │ │ │ │ │(偵卷二55至58頁) │ │
│ │ │ │ │ │⒋被害報告單1張 │ │
│ │ │ │ │ │(偵卷二59頁) │ │
│ │ │ │ │ │⒌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0頁) │ │
├─┼───┼───┼───────┼──────────┼────────────┼────────────┤
│㈨│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5│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許力仁│陳明棠│上午5時10分 │ 個(價值6,950元) │(偵卷一52反至52-1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⒉金冠牌K55藍芽喇叭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西區林森│ 3個(價值5,970元)│(偵卷一251頁反面) │壹日。 │
│ │ │ │西路234號 │ │⒊告訴人許力仁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61至63頁) │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4頁) │ │
├─┼───┼───┼───────┼──────────┼────────────┼────────────┤
│㈩│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3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3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林祐德│ │上午8時55分 │ 個(價值2,600元) │(偵卷一52-1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⒉金冠牌K5s藍芽喇 │⒉告訴人林祐德於警詢之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安南區大│ 叭3個(價值2,850元│ 訴 │。 │
│ │ │ │安街57號 │ ) │(偵卷二65至67頁) │ │
│ │ │ │ │⒊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叭3個(價值1,710元│(偵卷二69頁) │ │
│ │ │ │ │ ) │ │ │
│ │ │ │ │⒋行動電源5個(價值 │ │ │
│ │ │ │ │ 1,000元) │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K88小海螺藍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之│萬天賦│黃偉翔│上午7時28分 │ 芽喇叭1個(價值550│(偵卷一52-1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1 │ │吳柏褘├───────┤ 元)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黃偉翔犯結夥三人以上竊 │
│ │ │ │砂路16號 │ │ 頁) │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吳柏禕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萬天賦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72至74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75頁) │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2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之│歐夏江│黃偉翔│上午7時30分 │ 個(價值1,100元) │(偵卷一52-1頁) │ │
│2 │ │吳柏褘├───────┤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歐夏江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76至78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79頁) │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之│陳品翰│黃偉翔│上午7時33分 │ 個(價值850元) │(偵卷一52-1頁) │ │
│3 │ │吳柏褘├───────┤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陳品翰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80至82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83頁) │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K88小海螺藍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之│蔡宏翔│黃偉翔│上午7時34分 │ 芽喇叭1個(價值550│(偵卷一52-1頁) │ │
│4 │ │吳柏褘├───────┤ 元)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蔡宏翔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84至86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87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謝鴻盛│黃偉翔│上午7時42分至 │ 個 │(偵卷一53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吳柏褘│43分許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杜亦珊├───────┤ 叭4個 │(偵卷一179、180頁) │黃偉翔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臺南市善化區大│(價值共約2,700元)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成路263號 │ │(偵卷一182、183頁) │吳柏禕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偵卷一184反、185頁反)│ │
│ │ │ │ │ │⒌告訴人謝鴻盛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88至90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91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儲光章│黃偉翔│上午8時28分至 │ 個(價值1,100元) │(偵卷一53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吳柏褘│33分許 │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杜亦珊├───────┤ │(偵卷一179、180頁) │黃偉翔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臺南市善化區建│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國路29之1號 │ │(偵卷一182、183頁) │吳柏禕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偵卷一184反至185頁) │ │
│ │ │ │ │ │⒌告訴人儲光章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92至94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 │(偵卷二95至96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1│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蔡隆政│黃偉翔│中午12時14分 │ 個(價值550元) │(偵卷一53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吳柏禕├───────┤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杜亦珊│臺南市永康區中│ │(偵卷一179反至180頁) │黃偉翔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山路222號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偵卷一182至183頁) │吳柏禕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偵卷一185頁) │ │
│ │ │ │ │ │⒌告訴人蔡隆政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97至99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 │ │
│ │ │ │ │ │(偵卷二100至103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2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併│張家宏│葉信賢│下午2時20分 │ 個(價值1,400元) │(偵卷一86反至87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辦│ │ ├───────┤⒉金冠牌K5s藍芽喇叭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15│ │ │臺南市新營區民│ 1個(價值1,000元)│(偵卷一233頁反面) │壹日。 │
│0 │ │ │權路96之5號 │ │⒊告訴人張家宏於警詢之指│葉信賢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偵卷二104至105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8張│壹日。 │
│ │ │ │ │ │(偵卷二106至114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7日 │⒈藍芽喇叭5個(價值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鄭棠元│ │凌晨3時5分 │ 共3,000元) │(偵卷一53反至54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⒉告訴人鄭棠元於警詢之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 訴 │。 │
│ │ │ │和路3段52號 │ │(偵卷二115頁) │ │
│ │ │ │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6張 │ │
│ │ │ │ │ │(偵卷二116至118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7日 │⒈金冠牌K5藍芽喇叭2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林明宗│ │凌晨3時29分 │ 個 │(偵卷一54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告訴人林明宗於警詢之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叭2個 │ 訴 │。 │
│ │ │ │和路2段83號 │(價值共4,000元) │(偵卷二119至121頁) │ │
│ │ │ │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122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之│賴勇良│葉信賢│上午8時49分 │ 叭1個(價值700元)│(偵卷一54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1 │ │ ├───────┤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東區大雅│ │(偵卷一232頁) │壹日。 │
│ │ │ │路2段618號 │ │⒊告訴人賴勇良於警詢之指│葉信賢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訴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偵卷二123至124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壹日。 │
│ │ │ │ │ │(偵卷二125至126頁) │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6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之│孫永隆│葉信賢│上午8時49分 │ (價值共4,000元) │(偵卷一87頁反面) │ │
│2 │ │ ├───────┤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 │
│ │ │ │嘉義市東區大雅│ │(偵卷一233頁) │ │
│ │ │ │路2段618號 │ │⒊告訴人孫永隆警詢之指訴│ │
│ │ │ │ │ │(偵卷二127至128頁)。 │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0張│ │
│ │ │ │ │ │(偵卷二128-1至132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K5s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陳加銘│葉信賢│凌晨3時36分 │ 個 │(偵卷一54頁反至55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⒉金冠牌K88藍芽喇叭3│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西區仁愛│ 個 │(偵卷一231頁反面) │壹日。 │
│ │ │ │路255號 │(價值共5,000元) │⒊告訴人陳加銘於警詢之指│葉信賢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偵卷二133至134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壹日。 │
│ │ │ │ │ │(偵卷二135至136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K55藍芽喇叭4│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蕭海雲│葉信賢│凌晨5時42分 │ 個 │(偵卷一55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⒉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西區新榮│ 個 │(偵卷一231反至232頁) │壹日。 │
│ │ │ │路343號 │(價值共10,000元) │⒊告訴人蕭海雲於警詢之指│葉信賢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偵卷二137至140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0張│壹日。 │
│ │ │ │ │ │(偵卷二141至145頁)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2月1日 │⒈金冠牌K55藍芽喇叭1│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吳宥宏│吳柏褘│凌晨5時5分 │ 個 │(偵卷一87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告訴人吳宥宏警詢之指訴│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臺南市安平區健│ 叭3個 │(偵卷二146至148頁) │壹日。 │
│ │ │ │康三街240號 │(價值共2,200元)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0張│吳柏禕共同犯竊盜罪,處有│
│ │ │ │ │ │(偵卷二149至150頁)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吳明聰│楊明學│106年11月14日 │⒈藍芽音響2台(價值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追│ │ │下午7時15分 │ 共1,100元) │(追加之偵卷17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加│ │ ├───────┤ │⒉告訴人吳明聰警詢之指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仁德區二│ │ (追加之警卷4頁) │。 │
│ │ │ │行一路136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4張│ │
│ │ │ │ │ │(追加之警卷5至11頁)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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